政府計劃訂立《國安條例》的附屬法例,以確立行政長官透過發出證明書,來界定某刑事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並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將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此項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
本文核心內容:
- 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 若行政長官根據相關法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 在同一案件中,若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就同一作為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 政府強調該立法建議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沒有改變現有法律規定、罪行定義或新增任何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
立法程序與會議安排
立法會秘書處已通知議員,將於今日下午舉行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討論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會議是應政府當局要求,並經兩個事務委員會主席同意後安排。
附屬法例的訂立目的與內容
政府提交的文件指出,《國安條例》第110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制訂目的是就《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規定訂立具體落實細節,包括程序事宜,以使相關法律規定能更有效地實施,並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後續立法步驟
政府表示,在聽取委員意見後,將盡快敲定附屬法例的條文,並盡快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考慮到這項附屬法例對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政府建議該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