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一名女研究生因未能通過博士論文口試,並被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她認為相關決定涉及懷孕歧視而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下判詞,駁回其申請,指學術評核不屬司法覆核範圍,且考官已明確指出其論文在研究深度及數據支持上的不足。
本文核心內容:
-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駁回一名港大女研究生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該申請挑戰校方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決定。
- 法官指出,論文考試委員會的評核屬學術範疇,司法覆核並不適用,申請人亦未先窮盡大學內部投訴機制。
- 判詞引述考試委員會報告,指申請人的論文欠缺深入研究,且數據未能完全支持其結論。
- 法官認為,根據校方調查,指導教授已考慮到申請人懷孕的困難並給予支持,未發現歧視證據。
司法覆核不適用於學術評核
申請人Musammat Kulsuma Begum曾為香港大學藥理及藥劑學系博士研究生。她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校務委員會於2025年評定其博士生口試不合格及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法官在判詞中明確指出,司法覆核並非適用於所有大學決定,本案所涉的論文及口試評核屬學術評核範疇,並非可由法庭審理。法官認為,申請人的挑戰不涉及公眾利益,單就此理由便可駁回申請。
法官指論文存在不足
申請人質疑考試委員會的決定不合理,因報告曾提及論文達到博士標準。法官反駁指,該報告同時明確指出了論文的不足之處,並與考官的口試評價相符,例如論文欠缺深入研究、數據不能完全支持結論等。法官亦提到,申請人的指導教授汪玉早在2023年已多次對其研究數據的準確性提出質疑,且截至2023年11月,論文進度僅約三成。
歧視指控與其他途徑
對於申請人稱因懷孕和生產而受到歧視,法官表示疑惑。判詞指出,根據校方內部調查,汪教授已考慮到申請人因懷孕所面對的責任和困難,而給予支持和建議。法官強調,若申請人認為決定涉及歧視元素,應先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或港大平等機會事務處作出投訴,而非直接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最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但行使酌情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