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夜釣溺亡 家屬向釣場索償91萬 法院判決責任比例

2026 年 5 月 16 日

湖南男子夜釣溺亡 家屬向釣場索償91萬 法院判決責任比例

湖南長沙一名男子在釣場進行夜釣活動時不幸溺亡,引發一宗涉及安全保障義務的民事索償案件。家屬向釣場經營者索償91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對事故責任作出劃分。

本文核心內容:

  • 2025年5月深夜,49歲男子劉俊在長沙市望城區一釣場獨自夜釣時墮水身亡。
  • 家屬認為釣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向兩名經營者索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91萬餘元。
  •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劉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應對自身安全負主要責任,承擔80%責任。
  • 法院判決釣場經營者因存在安全隱患,需承擔20%責任,賠償家屬約20萬元。

事件經過與經營者辯解

2025年5月深夜,湖南長沙49歲男子劉俊約同事被拒後,獨自前往長沙市望城區一處釣場夜釣,最終不幸墮水身亡。經營者王鑫辯稱,已特別提醒死者「喊個伴」,劉俊當時答應會聯絡同事,並轉賬120元釣魚費。一小時後,王鑫再次微信詢問同伴是否前來,劉俊回復「沒有來」,堅持一人繼續垂釣。次日凌晨4時45分左右,閉路電視顯示劉俊頭燈不斷閃爍,4時48分後燈光完全消失,再無動靜。當日下午,其遺體在池塘被打撈上岸。

法院判決與責任劃分

5月14日,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劉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應對自身安全負主要責任。其明知夜釣風險高,且在經營者多次建議找同伴的情況下,仍堅持獨自垂釣,自身需承擔80%責任。而釣場方面雖設置警示標識及救生設備,但存在釣位路面不平、無安全護欄、24小時營業卻無夜間巡查、監控失效等多項安全隱患,在得知劉俊無同伴後亦未阻止或加強防護,需承擔20%責任。

法院最終核定劉俊家屬各項損失107萬餘元,判決釣場經營者賠償18萬餘元(已扣除先前支付的5萬元),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雙方均服判,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