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的士發牌制度,包括引入車隊制提供優質的士服務、將的士最高乘客座位數目由5個增加至6個,就的士司機相關罪行引入兩級制罰則,以及提高非法載客取酬罰則。
在擬議的士車隊制度下,現有的士車主可集合的士組成車隊,並向運輸署申請車隊牌照。車隊牌照持有人須本港註冊公司,持牌或其股東擁有的的士數量須不少於最人氐車隊數量一成;牌照期限最初不超過五年,視乎中期評核結果,可再延長;混合或市區的士車隊300至1,000 輛的士;可供輪椅上落的士或較豪華的士須佔車隊數量不少於一成;車內須配備行車記錄器、定位系等設施;提供網約渠道,並須提供24小時顧客服務熱線等。
政府建議賦予的士車隊一些營運權利,包括准許車隊持牌人為其車隊的士設計車身及標,亦建議在機場和跨境口岸為已預定行程的車隊的士劃定指定的停車處,並通過政府宣傳渠道為的士車隊宣傳。當局亦建議讓車隊持牌人預定行程自訂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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