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台《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2020年透過車牌查冊報導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今早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查冊目的是否與運輸事宜有關難以一概而論,本案報道涉及車輛使用故當然有關。律政司一方反駁指調查報道無權查冊調查交通意外,僅傷者有權查冊追討。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不斷削減查冊範圍使陳述變為虛假,終審庭押後裁決。

蔡玉玲上訴至終審法院。褚樂琪攝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褚樂琪攝

大律師田奇睿。褚樂琪攝

大律師楊嘉瑋。褚樂琪攝
上訴爭議為:
1.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 章)第 4(2)條,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爲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無關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
2. 如果議題一的答案是正確,那麼應該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一詞?特別是,這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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