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資移民申請 退款複雜有策略

本報記者尚穎洛杉磯報道

儘管EB-5投資移民項目在停滯了數月後於今年3月重啟,但對於眾多仍然在漫長排期等待中的中國投資人,最關心的話題莫過於如何能夠全身而退獲得EB-5投資退款。對此,律師坦言,EB-5投資退款的情形很複雜,但也有策略,需要把握時機。

柳治平律師在日前舉辦的EB-5投資者普法線上會議對此詳細講解。他表示,如果EB-5投資順利,投資人之所以能夠因此獲取綠卡,在法律層面,是因為EB-5投資符合美國政府制定的EB-5相關移民法的要求,取得綠卡是公法給予投資者的一種移民特權。但是EB-5投資本身是基於投資人與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通過私下簽訂的合同,以合同法的形式投資某個基金,基金方再按照與項目方的合同,將投資人資金投入到相關項目中具體使用。這其中有著明顯的暗示假定,即投資順利才有可能獲得還款及投資回報。

他表示,投資人對此會有一些誤區。他解釋,誤區之一,投資人需要了解,簽署的只是私下的合同,EB-5投資行為與是否能夠獲得綠卡,這二者並沒有必然的等同關係,亦即,獲取綠卡與EB-5投資資金沒有直接的對價購買的關係。所以,即使投資人撤退EB-5移民申請,並不代表具備直接獲得投資還款的權利。一直以來,可能很多投資人以為只要撤回移民申請,就應該有權追回還款,並非如此。

第二個誤區,很多投資人會誤以為EB-5投資如同活期或定期存款,誤以為投資人只要自身符合移民法要求,無論是處在哪個EB-5移民申請階段,都理應獲得退款。或者會誤以為一旦通過基金方給項目方的貸款到期了,基金方就必須應把投資資金歸還投資人。他直言,事實上並非如此,答案都是不確定的。理由是:EB-5投資資金一旦簽訂項目融資的合同,基金以股權或其它形式投資項目以後,它即受制於項目方和基金方的合同,如同鋼筋水泥成為項目的一部分。即使依照與項目方的合同,投資本身到期了不能變現,但很多時候,即便如此,還是要看項目方彼時的經濟狀況和還款能力,因為很可能會出現貸款「違約」合法延期的情形,特別是在COVID疫情的特殊時期。意即,投資人最初以50萬EB-5投資,通過基金方以貸款或股權的形式投入項目,儘管貸款都有期限,但因為疫情而延期的特殊情形很可能是合法的。因為EB-5基金的管理者有受託人的責任,他們可以解釋為,如果按照合同協議行使債權迫使貸款的項目方還錢,為投資人執行作為借款方的責任(追回資金),如果造成項目破產,最後項目裏(多為地產項目)有價值的抵押物將由銀行或其他第三方優先獲得,最後,EB-5投資人作為普通的債權人,很可能就會被洗牌出局,或者由於債務分攤損失最初投資的$50萬。因為一旦項目破產,投資人作為普通債權人所持有的基金債權沒有抵押物。

以上情形,行使債權追回投資款不符合EB-5投資人的長期利益,包括經濟利益和投資移民申請法律上的要求。所以從整體利益出發,從長而計,基金管理者需要決定(還款)延期。柳治平律師指出,這樣的決策,如果符合事實和法律,投資人也很難挑戰它。而且,退款也有不同的合同約定,除非依據合同內容,I-526未獲批准可以退款,或者申請I-526期間自行撤回也可以退款。這是EB-5投資人第一個退款機會。

到了I-829階段各自裁定,投資人各自按輪盤退款。意即,按照移民法要求,投資人第一個項目一投到期時,符合I-829的條件的投資人或可以退出;否則,如果不符合I-829條件,需要再進行二投,隨項目延期輪盤轉出,直到項目中所有投資人的I-829裁定後才可能退款。他解釋,現在常規的理解是,按照移民法的要求,臨時綠卡兩年之後就可以各自輪盤退款,但取決於投資人簽署合同本身是否如此約定。

EB-5 投資退出的另外一個機會在二投階段。柳治平講述,EB-5基金的章程一般會約定延期的目的,有些合同起草巨細,規定綁到某個項目或某個貸款裏,這種情況可能不允許二投。他透露,協議或實際操作中,項目方和基金方也可能存在其他問題,借二投或延期的時機設法使投資人免除其責任,這種情形,可能會將這些問題一併放在一起,設法使投資人棄權,或者迫使投資人授權他們做二投。此外,另有商業上的原因,如基金為了繼續使用投資人比較便宜的資金, 這種時候,基金管理方更願意作出讓步。

這個時候是投資人談退出的很好的機會。因為從操作上,投資人有機會和能力組織起來以退款為條件,甚至支持基金修改章程,然後授權他們進行二投,或對貸款進行延期等。這期間,投資人不像原來分散各處,很多人通過移民仲介簽了協議卻並不了解協議內容。
如果按移民法要求需要進行二投,投資人則可以支持基金管理方修改協議和章程,以獲得二投授權為條件,換取以後退出對自身更便利的權益。柳治平也表示,以上不構成對任何人的法律建議。

南加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