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名男子在刑滿釋放後僅六日,因懷疑妻子出軌,在家中持刀將其殺害。案件一審判處被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死者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責任。案件近日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本文核心內容:
- 被告劉某某與死者張某某為夫妻,經營生豬屠宰銷售,育有一女。
- 劉某某因售賣死豬肉被判入獄半年,其妻在其被刑拘及入獄期間與其他男子有不正當關係。
- 劉某某出獄第六日,因查看妻子開房記錄問題發生爭執,持菜刀砍擊妻子頭部致其死亡。
- 經鑑定,劉某某案發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案件背景與事發經過
據報道,被告劉某某與死者張某某是夫妻,二人經營生豬屠宰銷售,並育有一女。劉某某因售賣死豬肉,於2024年9月被刑拘,並於翌年2月被判入獄半年。在劉某某被刑拘及入獄期間,張某某被指與其他男子在酒店房間有不正當關係。
衝突升級與兇案發生
劉某某刑滿獲釋後,曾以威脅殺死女兒為由,要求張某某協助他翻看其與其他男子在酒店開房的影片,但未果。2025年4月2日上午10時許,即劉某某出獄第六日,劉某某要求張某某叫上親屬一起去查看她在酒店開房的監控視訊,二人在爭吵過程中,劉某某持家中菜刀連續砍擊張某某頭部數刀。
案發後果與司法判決
劉某某知弄出人命後,自劈頭、頸及手腕企圖輕生。張某某父親等人聞訊趕來,發現血案即報警,張某某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判決書指,劉某某刑滿釋放後看到張某某的開房記錄,懷疑張某某出軌導致情緒失控,在與張某某爭吵的過程中矛盾激化進而實施犯罪,張某某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