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將十類航班中斷事件移出「航空公司原因」類別的規則,生效日期推遲至2027年2月1日。這麼做,官方給出的理由是,讓統計數據更準確地反映航空公司「能控制甚麼、不能控制甚麼」。然而當不可控的清單被逐一劃定後,新問題又浮出水面:這份清單由誰劃定,後果由誰承擔?
表面上看,這是一次技術性分類調整。十類被重新歸入「第511(b)條類別」的事件包括乘客死亡後的機艙清潔、行李系統故障、網路攻擊、突發醫療事件、把不守規矩的乘客請下飛機、火山灰導致的機場關閉,極端天氣、外來物或蓄意破壞造成飛機受損等等。這些場景確實大多超出航空公司的可控範圍,責任不算在航空公司頭上,情有可原。
但規則的調整後,交通部自己在文件中都承認,預計將減少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的補償項目。也就是說規則制定者清楚知道,「不可控清單」的每一次擴大,意味著乘客面對航班延誤時自認倒霉、自掏腰包、叫天天不應上哪說理的無奈大幅度增加。航空公司是鬆了口氣,老百姓欲哭無淚。
值得審視的是清單中某些類別的模糊性。比如「定期維修計劃之外、不能推遲或起飛前必須處理的臨時維修」也被列入不可控範疇,和不可抗力因素相比,這一點就有點不那麼讓人信服。臨時維修是否完全與航司的維護策略無關?一架飛機的液壓系統故障或發動機警告,究竟屬於純粹的突發意外,還是長期缺少維護、延長檢修時段造成的後果?連維修都算做和不可抗力同樣的免責,航空公司在預防性維護上的投入意願是否會進一步減弱?
規則調整的更深一層背景,是美歐在航空旅客權益保護上的分歧。歐盟推進的改革方向是強化而非減少航空公司的義務。例如延誤三小時以上就觸發賠償,航空公司須在96小時內告知旅客是否有索賠資格、30天內作出答覆,滯留期間的餐食住宿義務明確且可報銷。美國的做法,完全是反其道而行之。一邊在收緊責任邊界,一邊在擴大保護範圍。這種反差本身就說明了,對乘客權益的保護,壓根就不是技術上的,就看管理者想怎麼管。
將類似火山爆發、黑空攻擊這種事歸咎於航空公司,看起來確實有點冤。但一事情當前,到底是可控還是不可控,往往並不存在清晰界線。好多事情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網路安全是否可控,取決於航司在這方面上的投入;行李系統故障是否可控,取決於機場與航司之間的權責如何劃分。交通部以一種專業、不容置喙的姿態來界定責任範疇,省去的是面對不同情況下航空公司究竟做了甚麼、還可以做甚麼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刀切下去,管理者省事、航空公司免責,那些站在登機口無助的乘客,就活該了是吧?
新規推遲到明年生效,說明目前還是有不同意見沒被「擺平」。剩下這點時間,很應當用來做比等待更重要的事,給每一類不可抗力事件定一個可驗證的前提條件。例如,網路攻擊的免責是否應以航司遵守了特定安全標準為條件(現有文本中已有類似表述,但執行細則尚不清晰);臨時維修的免責是否應排除因維護不足而導致的故障。沒有這些先決條件,「不可抗力」就會逐漸退化為可以預先套用的籠統標籤。
航班延誤從來不只是時間問題,關乎人們在陌生機場的深夜是否有張床,在錯過轉機後能否吃上頓熱飯。出門在外,別讓最基本的信任,在每一次延誤中被消耗殆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