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信箱 張映雪
問﹕我上個月在報紙上看到一家餐館在請busboy。幾日後我去見工,到了餐館後經理馬上就要我試工,也沒有和我討論工資福利等待遇問題。在餐館裡做了大約五個小時後,經理講,我並不適合在餐館裡做,餐館不會請我。當我要他支付在餐館裡工作了五個小時的工作酬勞時,他拒絕了,說我們既沒有討論酬勞的問題,而且我只是來試工而已,公司不必為此付錢。現在我想向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欠薪的申訴,但我有兩個顧慮﹕1我是否有權獲得工作酬勞,即使同餐館之間並沒有討論過工資的事,而且只是工作了五個小時左右;2餐館欠我五個小時的人工,值不值得花費精神時間到政府部門提出申訴。
答﹕首先,即使你只是在餐館工作了短短的幾個小時,而且老闆並無和你討論酬勞的事,你也有獲得工作酬勞的權利。根據聯邦公平勞工標準法案以及加州勞工法,僱主必須向僱員每個小時的勞動付給至少是法定最低工資的酬勞,而2026年加州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16.90。另外,一些城市和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最低工資標準,比如三藩市自2026年7月開始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19.61。
就算老闆沒有跟你說你的工資是多少,他也必須向你支付起碼不低於最低工資的酬勞。因此,你在那家餐館洗了五個小時的碗碟並從事其他工作,如果餐館是在加州其他沒有較高當地最低工資的地區,你應該至少獲得$84.50的工資($16.90 × 5小時 = $84.50);在三藩市的話,則應該獲得$98.05($19.61 × 5小時 = $98.05)。
老闆可能會說,你是自願來試工的,屬於義工性質。但這種說法並不成立,因為餐館並不是宗教組織或者一些可以僱用義工而不必向他們支付薪水的非牟利機構。因此,你應該向勞工專員辦公室提出欠薪申訴,以追討未付的工資。
關於你的第二個問題,值不值得為了這些錢花時間精力提出申訴呢?根據加州勞工法第201條,當老闆解僱一個僱員時,他必須在僱傭關係終止時立即將所有拖欠僱員的薪水付清。此外,如果老闆故意拒絕支付僱員在離職時應得的全部工資,勞工專員可以裁定等待時間罰金(waiting-time penalty)。僱員可能有權就每一日拖欠的工資,獲得相當於一日工資的額外賠償,最高可達30日。
如果勞工專員認為證據顯示老闆確實故意拖欠你的工資,老闆可能需要支付原本拖欠你的$84.50或$98.05工資,另外再加上最高30日的等待時間罰金。按照加州最低工資計算,罰金最高可達$2,535($84.50 × 30日 = $2,535);在三藩市,最高可達$2,941.50($98.05 × 30日 = $2,941.50)。
這筆錢遠遠高過老闆實際拖欠的工資。因此,花時間和精力追討你應得的工資,可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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