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長紐森本周簽署SB1167法案,明年起任何速度可以超過時速28小時的電動摩托車(electric motorcycle),不再能夠以「電動腳踏車」(e-bike)在加州行銷。
《沙加緬度蜂報》報道,由民主黨州參議員布萊克斯皮爾(Catherine Blakespear)提出的SB1167法案,明確規定哪些車輛屬於或不屬於第一類(Class 1)、第二類(Class 2)和第三類(Class 3)電動腳踏車。
法案依設計和性能將汽車以外的電動車分為機動自行車(moped)、摩托驅動腳踏車(motor-driven cycle)和加州三種電動腳踏車。高速公路使用、馬達功率最高為最高輸出的電動摩托車3,750瓦、即相當於5馬力的電動摩托車將被標籤為摩托驅動腳踏車。
包含在車輛條例中的機動自行車,將包括最高時速30英里和馬達輸出低於3,000瓦或內燃機產生馬力低於4的兩輪或三輪車。
從2027年1月1日起,所有這些載具連同電動滑板車、迷你口袋型機車(pocket bike)和越野車,將不得以電動腳踏車名義行銷。只有符合加州法規所訂明三類電動腳踏車的載具,才符合該定義。
第一類電動腳踏車配備踏板馬達,時速上限為20英里。第二類配備油門,但達到時速20英里就停止輔助。第三類配備時速最高可達28英里的踏板輔助,限16歲或以上騎乘。
根據新法,這些電動腳踏車標籤不只包含最高輔助車速、馬達功率和級別,還包含品牌和其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分類標籤的規則也被收緊。機動自行車和摩托驅動腳踏車也需要類似標籤。
新法又為標籤和執法部門義務制定新要求,改善車禍報告的準確性。執法部門義務的規定將解決一個長期問題,即不同類型的電動交通工具被標籤為電動腳踏車,過去導致警方和醫院紀錄出現混亂。
紐森又簽署多份同類法案,包括要求州教育局和加州公路巡警為7至12年級生制定電動腳踏車安全課程的AB1569、為全州人行道設立速限和為電動腳踏車賣家與製造商制定新規定的AB2346和讓聖馬刁縣明年起至2031年試驗禁止12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第1或2類電動腳踏車的AB2595。本報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