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工廠擔任維修工人。工廠每月只發一次工資,在每月十五日發放。然而,支票上的日期卻晚五天,也就是說,我們要到二十日才能將支票存入銀行或兌現。工廠經理要求所有工人都必須遵守這項做法。此外,我們的工資支票經常跳票,導致我們無法按時收到應得的工資。我可以怎樣做,才能制止雇主這些不合理的做法?
答: 根據加州法律,雇主每月只在十五日支付一次工資,一般而言是違法的。除非您是工會會員,而您的集體談判協議規定了不同的發薪日,否則雇主一般必須每月至少兩次向僱員支付工資。如果雇主沒有這樣做,可能已經違反法律。
其次,雇主必須告知僱員固定的發薪日。一旦確定了發薪日,雇主就必須按照該時間表發放工資。如果固定的發薪日是十五日,但僱員在當天收到的支票實際上要到二十日才能兌現或存入銀行,雇主顯然沒有在既定的發薪日支付工資,並且已經違反法律。此外,在每月頭十五天所賺取的工資,必須在同月十六日至二十六日期間支付。在每月後半段所賺取的工資,則必須在下一個月的第十天之前支付。如果工資計算周期並非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以及十六日至月底,例如持續採用每兩周一次的發薪周期,則工資必須在該工資計算周期結束後七個日曆日內支付。
最後,如果雇主一再開出跳票的支票,可能沒有支付僱員應得的工資。雇主有義務向僱員支付其所提供勞務應得的工資。如果工資支票因雇主帳戶內資金不足而無法兌現,實際上就等同於沒有向僱員支付工資。因此,雇主可能需要承擔政府所處以的罰款。
如果您的雇主扣留工資,或採取一些與工資支票有關的做法,導致僱員無法按時收到工資,您可以向加州勞工標準執法局(California Division of Labor Standards Enforcement,簡稱「勞工專員」)舉報,並請求政府協助解決問題。您也可以考慮向勞工專員提出工資申索,以追討未支付的工資:https://www.dir.ca.gov/dlse/howtofilewageclaim.htm。
請注意,一般而言,與跳票支票有關的罰款申索必須在一年內提出;但是,追討未支付的正常工資,一般有三年的期限。如需更多資訊,您可以致電勞工專員辦公室 (833) 526-4636,或致電客服中心 (844) 522-6734。
如需更多資訊,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Legal Aid at Work在網上提供免費資料,包括超過100份有關工作權益及保障的資料單張和指南。您可以在我們的網上自助資料庫(Self-Help Library)找到這些資源。Legal Aid at Work 也為符合資格的低收入加州勞工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如需了解更多服務資訊,請致電 (415)-593-0066。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勞工法信箱 張映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