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隱瞞廉署調查獲聘 三項欺詐罪成候判

2026 年 8 月 11 日

教師隱瞞廉署調查獲聘 三項欺詐罪成候判

一名31歲男教師在獲路德會啟聾學校聘用時,隱瞞自己正接受廉政公署調查及被起訴的事實,被裁定三項欺詐罪成。裁判官施祖堯指出,被告明知合約中有明確的披露條款,卻選擇隱瞞,意圖欺騙校方以獲取職位,其行為令校方在不知情下持續聘用他,蒙受不利。

本文核心內容:

  • 被告游昇浩於2021年接受廉署調查,並於同年9月1日被捕。
  • 他於2022年7月通過路德會啟聾學校面試並簽約受聘,合約條款要求教師須即時申報任何訴訟或逮捕。
  • 被告在2023年8月獲聘為常額教師,並於同年11月遭廉署正式起訴,但從未向校方披露。
  • 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施祖堯裁定被告三項欺詐罪成,案件押後至下月15日判刑。

案情:隱瞞調查與簽約過程

案情指出,被告游昇浩在2022年7月通過學校兩輪面試,並於同月29日簽署合約成為合約教師。合約中明確規定,教師如涉及任何訴訟程序,包括被警方逮捕,必須立即向學校報告。然而,被告在簽約前及之後多次到廉署續保,並獲告知調查仍在進行,他仍是嫌疑人,卻從未向校方作出任何披露。直至2023年11月被告遭起訴,校方校長是從新聞報導中得知事件,並於12月向被告查詢。

法庭裁決:證供矛盾與欺詐意圖

辯方曾辯稱,廉署人員曾警告被告除律師外不能向任何人披露調查,否則違法。然而,廉署人員出庭作供時否認曾禁止被告通知學校自己受查。裁判官施祖堯認為廉署人員的證供合理,並指出被告證供有重大不合情理之處。施官分析,被告明知合約要求披露,而自己又(據其聲稱)被禁止披露,理應婉拒簽約,但他卻兩度簽約,唯一合理推論是其意圖隱瞞以接受聘請,屬不折不扣的欺騙。

求情與量刑考慮

辯方求情時交代,被告案發前曾任职保險公司及入境處,其受查源於在保險公司離職後,仍有人以其名義開發單據,導致其後向入境處的申報被懷疑作假。相關虛假陳述指控最終不成立,但就開發單據的控罪則罪成並被判緩刑。控方指本案涉及違反誠信,被告因隱瞞而獲校方聘用支薪。辯方則反駁,隱瞞的得益僅在於獲取合約,與後來的教師職責無關。裁判官提到,若校方最初知情,未必會聘用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