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最高法院最近對有關縣公職人員退休金的一項裁決,涉及金額本身不多,卻對政府機構和納稅人而言有重大經濟影響。
非牟利加州新聞媒體Calmatters報道,該訴訟的核心是:公職人員在退休時可以將多少累積的未休假時數兌現領取,從而提高退休金?前民主黨州長布朗在2013年通過的退休金改革法,針對這類未休假兌現等做法加以限制,經過多年的官司纏訟後,獲州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公務員只能將其勞動契約或聘僱合約允許在單一曆年(calendar year)內兌現的未休假時數或金額,納入退休金計算公式。
該宗訴訟主角是文杜拉縣(Ventura)政府退休的法律顧問史密斯(Leroy Smith)。他將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定為其公務員生涯的最後一年,並在此期間兌現240小時的累積未休假。但根據聘僱合約規定,他每年最多只能兌現200小時,他所屬的文杜拉縣員工退休金系統認定,超出的40小時不得納入退休金計算公式。史密斯等其他退休員工主張,布朗的退休金改革法並未明文規定,可計入退休金的未休假必須是在同一個曆年兌現領取,只要是在任何連續12個月期間內兌現的未休假都可納入退休金的計算。
兩年前州上訴法院駁回其上訴,兩個工會再將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工會辯稱,布朗的退休金改革法在討論兌現未休假時數時,並未提及「曆年」這個概念。
但州最高法院並不認同,指出依照法官通常對「12個月期間」的解釋,再結合當年布朗州長及州議會推動退休金改革目的,就是限制利用兌現未休假來墊高退休金。這項新裁決適用於使用加州縣級退休金計劃的現職及退休公務員。本報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