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1歲小巴司機在服用會引致睡意的感冒藥後駕駛,於沙田穗禾路撞倒一名過路老翁致其死亡。司機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法官考慮其藥物影響反應、視力未達標仍駕駛等加重因素,最終判處監禁及停牌。案件突顯駕駛者在身體狀況不佳及受藥物影響下駕駛的嚴重風險。
本文核心內容:
- 71歲小巴司機李友誠承認於2025年2月24日在沙田穗禾路危險駕駛引致一名82歲男子死亡。
- 被告在案發前因患上呼吸道感染,曾兩度服用會引致睡意的藥物,其視力敏銳程度為20/70,未達合格駕駛水平且沒佩戴眼鏡。
-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指,被告低估藥物副作用,在可能反應遲緩下仍選擇駕駛屬加重罪責,最終判處監禁14個月、停牌5年及須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 案情指,事主當時持拐杖在行人輔助線上過路,步速緩慢,現場為大直路且燈光充足,沒有其他車輛阻擋視線。
法官指藥物影響及視力問題屬加刑因素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出,本案情節嚴重,導致一名正在過路的長者死亡。事主並非突然走出,而是在行人輔助線上走了一半才被撞倒。案發地點屬大直路且燈光充足,事主持拐杖步速緩慢,當時亦無其他車輛阻擋視線。法官認為,若被告有足夠專注力及視力,理應能察覺事主。
法官駁回被告稱因低頭調校收費機而分心的說法,因行車紀錄儀顯示其視線向前。法官直指,導致分心的原因是被告患感冒,並在案發前兩度服用有睡意的藥物,可能導致其「視而不見」或反應遲緩。被告低估了藥物副作用,加上其視力僅20/70,未達標且沒戴眼鏡,明知身體狀況仍駕駛,屬加重罪責因素。
被告求情指深感自責承諾不再駕駛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有良好背景,因一時分神釀成意外奪去他人性命,深感自責及後悔。案發後一星期他曾路祭事主致哀,並向家屬致歉,承諾終身不再駕駛。辯方呈上被告家人、同事及乘客的求情信,形容他勤奮工作,事發後沒有逃避。
辯方亦提及被告體內有懷疑惡性增生,並患有痛風、糖尿病等長期病患,望法庭考慮其即時認罪及悔意輕判。法官最終考慮被告初犯、有悔意、良好品格及健康狀況,作出上述判刑。
案情還原事發經過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6時許,被告駕駛載有乘客的小巴沿穗禾路西行。當駛至案發路口前,82歲事主持拐杖從行人輔助線的中央安全島步出,該處沒有交通燈。當事主走至輔助線中間時,被告駛近並發現事主,雖已剎車但仍將對方撞倒。事主送院後不治,死因為頭部、軀幹及四肢多處鈍力損傷,伴有顱骨、脊骨及肋骨骨折。
被告被捕後曾稱因調校收費機分心,但庭上播放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未見其低頭。被告在警誡下稱,案發前一日求診獲處方會引致輕微睡意的藥物,上司曾建議休息,但他自覺無礙而堅持上班,並在案發日兩度服藥。被告原定於案發後數日進行白內障手術。專家分析指,若被告在21米外察覺危險並大力剎車,意外可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