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信箱 張映雪
問﹕我在一家進出口公司工作。公司業務忙而人手少,上個星期我接到充當法庭陪審員的通知書。老闆知道後對我說,我最多可以不上班兩日,如果案子拖延下去,公司將會被迫招請替工,而他並不保證我履行完陪審員義務後,可以回公司上班,即暗示我可能會被解僱。我想知道勞工法在這一方面有沒有明確的規定。
答﹕盡管充當陪審員是作為一個美國公民的義務,但很多時人們並不願意前往法庭履行責任,經常尋找各種各樣的理由推卸不去。經濟收入固然是一個原因﹕因為通常陪審員一日的收入都頗為微薄。例如在灣區,阿拉米達縣法庭陪審員第一日不得分文,從第二日開始每日的收入是15元。三藩市好一點,自第一日就可以獲得上限為12元的每日公共交通補助(作為哩程補償的替代方案);至於每日15元的陪審員出庭費,則從服務的第二天開始發放。聯邦法院的補償則較為優厚,陪審員每日可獲得50元的出庭費。
作為打工者,另外一個抗拒充當陪審員的重要原因就是﹕陪審員工作經常需時超過一日以上,會對公司裡的工作造成影響。遇上不情願的老闆的話,情況就會變得複雜起來。不過,勞工法中有關條文卻可以保護員工在這方面的權利。如果你收到陪審員通知書後,能夠預先通知老闆,老闆不能因為你履行公民義務而開除你或採取懲罰措施,不管你的陪審員要當多久。根據加州勞工法第103條,只要員工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老闆,老闆是不能歧視或者開除一個履行他的法律職責的員工的,這些法律職責當然包括陪審員義務在內。
不過,僱主可以要求你使用你的假期或者其他補假的日子來充當陪審員。如果老闆因為你充當陪審員而將你開除,你有權要求他重新僱用你,以及賠償你因為失去工作而損失的薪水收入。順便講一句,以上所講的是加州法律,只對加州法院的陪審員義務有所規範,在聯邦法院陪審員制度上,聯邦法律有同樣類似的條文。而且根據聯邦法律,對充當聯邦陪審員的僱員實施打擊的僱主可能被罰最高一千元。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