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維燊
圖:美聯社
加州有關假釋制度的新規定,尚未正式生效已引發激烈爭議。公共安全倡議人士及多名罪案受害人家屬,於7月15日入稟法院,要求阻止新規定在今年10月1日實施,認為有關措施可能為部分原本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 Without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LWOP)的罪犯打開重獲自由的大門。
提出訴訟的是總部設於沙加緬度的刑事司法法律基金會(Criminal Justice Legal Foundation)。團體聯同受害人家屬在加州假釋聆訊委員會(Board of Parole Hearings)總部外舉行記者會,宣布正式採取法律行動。
根據新規定,由10月1日起,由21名委員組成的加州假釋聆訊委員會,可向法院建議重新量刑(Resentencing),令部分服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刑期的囚犯,日後有機會符合申請假釋資格;委員會亦可向州長建議行使行政赦免(Executive Clemency)。
反對人士指出,有關改動並非由加州議會立法通過,也未經選民公投,而是由假釋聆訊委員會自行制定,因此質疑委員會已超越法定權力。
刑事司法法律基金會總裁兼行政總裁、前沙加緬度縣地方檢察官安妮.瑪麗.舒伯特(Anne Marie Schubert)表示:「終身不得假釋,就應該真正代表終身不得假釋。」
2009年遭殺害的8歲女童桑德拉.坎圖(Sandra Cantu)家屬亦到場反對新規定。坎圖遭女子梅麗莎.赫卡比(Melissa Huckaby)殺害,赫卡比承認謀殺罪,最終被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案件最初還包括一項性侵控罪,但檢方最終透過認罪協議撤銷該項控罪。州長辦公室表示,正因如此,赫卡比在新制度下可能符合資格,由假釋聆訊委員會考慮建議重新量刑或向州長提出赦免建議。
坎圖姨母安吉拉.查維斯(Angela Chavez)表示:「桑德拉本應擁有完整的一生,而我們一家卻被判處永遠失去她。」
不過,加州州長辦公室反駁訴訟理據,指出州法一直賦予假釋聆訊委員會建議重新量刑及行政赦免的權力,當中包括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囚犯。
州長辦公室表示,新規定只是建立一套更清晰的審核程序,規範委員會未來如何評估相關個案,並非新增有關權力。
根據規定,死囚、已登記性罪犯,以及部分涉及其他暴力罪行的囚犯,均不符合適用資格。
州長辦公室發言人表示,加州相信保障公共安全,應透過有科學證據支持的政策減少未來受害者,而非依靠政治口號。
隸屬加州懲教及更生署(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CDCR)的假釋聆訊委員會則表示,由於尚未收到正式訴狀,因此不評論案件。
懲教及更生署強調,新規定絕非「自動出獄卡」,即使委員會提出建議,是否重新量刑仍須由法院決定,而行政赦免則仍由州長作最終裁決,因此囚犯並不會因新制度而自動獲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