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發生一宗涉及泳池安全與監護責任的溺水事故。一名4歲女童在屋苑泳池不幸溺斃,事發時現場的救生員並無執照,而負責看護的家人則疏忽大意。法院最終就責任劃分與賠償作出了判決。
本文核心內容:
- 一名4歲女童在廣西一屋苑泳池溺水長達6分05秒,送院搶救後不治。
- 事發時,女童的叔叔受託在池邊看護,但其全程緊盯手機,未留意女童動向。
- 女童溺水位置距離1號救生台僅約1米,但該崗位由一名無救生員執照的代班人員值守,未能及時發現。
- 法院審理後,裁定泳池經營方因未配備足夠合格救生人員,需承擔80%責任,賠償86萬餘元人民幣;監護人則需自負20%責任。
事故經過與多重疏忽
事發當日,女童的母親因回家做飯,委託叔叔在泳池邊看護女兒。然而,該名叔叔在現場全程緊盯手機螢幕,完全沒有留意姪女的動向。女童當時身高不足,且未穿戴任何救生設備,獨自走入深水區後隨即發生溺水。
泳池安全管理缺失
更關鍵的是安全管理的漏洞。女童溺水的位置就在1號救生台前約1米處,但當天在該崗位值守的,竟是一名「無牌」的代班人員。該人員全程沒有發現異常,直到女童體力不支沉入池底,才被其他泳客發現。經調查,該泳池依規應設有3個救生崗位,但事發時僅有2名持牌救生員在場。原本值守1號台的持牌救生員因請假,泳池管理方私下安排了無牌人員頂替。
司法判決與責任劃分
事後,家屬入稟法院向多方索償。法院審理認為,泳池經營方未配備足夠的合格救生人員,存在重大安全過失,須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同時,監護人未盡到妥善看管義務,也需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泳池經營方賠償86萬餘元人民幣,約佔總責任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