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執法人員週一在緬因州(Maine)開槍擊斃一名男子,美國國土安全部其後表示,探員是「擔心公眾安全」才向車輛開火。在特朗普政府推動的移民取締行動中,聯邦官員頻繁使用「車輛武器化」一詞,解釋執法人員針對車輛開火的行為,令這一說法再次成為法律與公眾關注的焦點。
司法體系如何界定車輛武器化
美國多地的州法院與聯邦法院法官皆認同,當車輛被用於造成傷害時,確實可被視為武器。法院過去的判例多集中於事後審判,即針對因車輛造成傷亡後,是否應對駕駛者加重控罪,例如在涉及嚴重襲擊、疏忽駕駛、路怒症或酒駕的案件中,將駕駛者加控使用致命武器襲擊罪。然而,法律對於警員或聯邦執法人員在何種情況下,可將移動中的車輛視為危險武器,進而使用致命武力,定義卻遠未明確。這導致執法單位的說法與司法實務之間出現顯著落差。
執法訓練要求避讓優先於開火
許多執法部門與機構在制定武力使用指引時,極為審慎評估非預期傷害的可能性。指導方針普遍要求警員或探員在面對移動車輛時,應優先選擇移開路徑避讓,而非直接開火。原因在於,若駕駛者在受傷後失去控制,車輛可能衝撞周邊人群,或流彈波及無辜旁觀者,造成更嚴重的意外傷害。現行政策多數強調,僅因嫌疑人試圖駕車逃逸,並不足以構成使用致命武力的正當理由。部分規定要求車內人員必須展示另一種威脅,例如持槍威脅,才能確立對公眾或執法人員安全造成的明確威脅。
專家指界定標準存濫用空間
專家指出,武力使用政策中確實存在例外條款,這源於過往在海外及美國國內出現的極端場景,即犯案者蓄意駕駛車輛衝向擁擠街道,意圖造成最大傷亡。然而,這一例外條款如今遭到質疑,專家認為其已被執法部門濫用,作為防禦性辯護手段,用於解釋在駕駛者並未構成同等威脅的情況下,執法人員仍選擇開火的行為。
來源: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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