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醫學院學者提出一項名為「器官捐贈致死」(Death by Organ Donation)的爭議性構想,建議允許外科醫生在患者仍然存活的情況下,通過摘除其器官來執行安樂死,以確保移植器官的品質。此提案發表於《新英格蘭醫學雜誌》,挑戰了數十年來的醫療倫理準則。
- 提案核心:允許選擇安樂死的患者,在麻醉後、心跳停止前,由外科醫生摘除其心臟、肺、肝等器官,此過程將直接導致患者死亡。
- 主要爭議:此做法直接牴觸「死亡捐贈者規則」(Dead Donor Rule),該規則要求任何器官摘取手術前,捐贈者必須已被宣告死亡。
- 支持論點:尊重患者自主權,讓他們能以無私、慷慨的方式,透過死亡幫助他人,並提供品質更佳的移植器官。
- 反對意見:批評者認為此舉等同於「謀殺」,可能嚴重破壞公眾對器官捐贈系統及臨終關懷的信任。
挑戰現行倫理準則
哈佛醫學院生物倫理學家羅伯特·特魯格(Robert Truog)博士作為論文合著者指出,在加拿大、荷蘭等已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現行規定要求醫生必須在患者因藥物死亡後才能摘取器官。這個過程會損害器官,特別是心臟的活性,降低移植成功率。
「器官捐贈致死」的構想則是讓選擇安樂死的患者,直接透過器官摘除手術來結束生命。特魯格認為,既然患者已選擇死亡,拒絕他們以這種方式捐贈器官「似乎沒有任何意義」,這應被視為安樂死與器官捐贈的一種結合選項。
自主權與「謀殺」的激辯
部分倫理學家對此持審慎開放態度。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露絲·費登(Ruth Faden)坦言,這個想法初聽「令人毛骨悚然」,但若從尊重個人生命終結時的自主權來看,若患者希望最大化其身體在死後能做的善事,此提案便有其倫理基礎。她強調,前提是必須建立強而有力的保障措施,確保患者完全知情同意且不受濫用。
然而,反對聲浪同樣強烈。羅徹斯特大學的萊妮·弗里德曼·羅斯(Lainie Friedman Ross)直指:「這是要求外科醫生將一個活人帶進手術室,然後帶出一個死人,我認為這是謀殺。」她認為,個人同意的範圍是有限度的,不能同意讓他人謀殺自己。
憂侵蝕公眾信任
批評者亦擔心,此舉可能對現有的器官捐贈系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榮譽退休教授洛里·安德魯斯(Lori Andrews)警告,這會讓公眾產生「醫生是不等到你死就撲上來的禿鷹」的印象,喚起人們對過往「盜屍者」的恐懼,進而削弱對整個醫療體系的信任。
此外,反對者也擔憂這會形成滑坡效應,未來可能擴大適用於醫生協助自殺的患者,甚至是一般的臨終關懷患者。儘管爭議巨大,支持者仍認為,對於已決定安樂死的特定群體,這是一個值得展開新對話的倫理課題。
來源: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台(N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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