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母親騎電動單車載兩童 涉違法改裝及無牌駕駛

2026 年 6 月 29 日

沙田母親騎電動單車載兩童 涉違法改裝及無牌駕駛

香港有母親被發現騎乘經改裝的電動單車,並載着兩名年幼子女,涉及無牌駕駛及未佩戴頭盔等多項違法行為。根據香港法例,電動單車等電動移動工具在公眾道路上行駛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此事件再次引發公眾對電動單車道路安全及相關法例的關注。

本文核心內容:

  • 一名母親在沙田博康邨附近,騎乘經改裝的電動單車,車上載有兩名年幼子女,三人均未佩戴頭盔。
  • 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電動單車被界定為「汽車」,必須領牌及登記,駕駛者需持有有效駕駛執照。
  • 現時運輸署並未為電動單車等電動移動工具進行登記及發牌,在馬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均屬違法。
  • 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事件詳情與網民反應

有網民公開照片,指在沙田博康邨附近目睹一名母親騎乘電動單車。該電動單車的車頭和車尾位置經過改裝,加設了座位,形成「一車三人」的情況。當時車輛停在馬路邊,車上未有懸掛車牌。該母親發現被拍照後隨即準備下車。事件引起網民批評,認為此舉危害兒童安全及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

相關法例與執法案例

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規定,所有由機械或電力驅動的車輛均被界定為「汽車」,因此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等在法例上等同「電單車」。即使在私家路上使用未經登記的電動車輛,除非該路段在憲報上另有註明,否則亦屬違法。警方過往曾處理類似案件,例如早前一名18歲青年在元朗騎電動單車載人且無戴頭盔,最終因「危險駕駛」、「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共五項罪名被捕。

電動單車的安全風險

駕駛電動單車存在安全隱患。今年六月,元朗唐人新村曾發生一宗致命意外,一名54歲男子懷疑駕駛電動單車失事,從逾一米高處墮下受傷致死。事件反映未經規管的電動移動工具可能帶來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