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藝人張柏芝與前經理人余毓興之間的合約糾紛案,高等法院今日作出裁決。法官歐陽浩榮裁定張柏芝在違約指控案中勝訴,並可獲取訟費。本案涉及一筆高達4276萬元的預支片酬,以及雙方對《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真偽的爭議。
本文核心內容:
- 法官歐陽浩榮今日於高等法院裁定,張柏芝在前經理人余毓興及其公司提出的違約訴訟中勝訴,並可獲取訟費。
- 原告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指控張柏芝在收取共4276萬元的預支片酬後,未有履行參演6部電影的合約義務。
- 案件爭議焦點包括2011年簽訂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是否屬偽造,以及張柏芝在合約上的簽名是否被假冒。
- 案件編號為HCA1227/2020。
合約簽訂與指控內容
原告為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柏芝。根據入稟狀,雙方曾於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別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及《張柏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毓興方面指,曾先後預支共4276萬元片酬予張柏芝,條件是張柏芝需參演共6部電影。原告方指控張柏芝沒有履行相關電影合約及違反了經理人合約,因此向其索償至少1276萬元。
辯方爭議與法庭結果
對於原告的指控,張柏芝一方提出爭議。辯方指出,該份《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屬偽造文件,張柏芝在合約上的簽名也是由他人假冒。此外,辯方亦表示,後來是余毓興選擇不再安排張柏芝出演電影。經高等法院審訊後,法官歐陽浩榮今日作出判決,裁定張柏芝勝訴,兼得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