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一名足球迷因在社交媒體上稱呼其球會主席為「驢子」,被法院裁定構成侮辱罪,判罰1萬迪拉姆(約1000美元)。此案凸顯了該國針對網絡言論的法律規範。
- 事發地點:摩洛哥西北部城市凱尼特拉(Kenitra)。
- 事件起因:一名球迷在Facebook發文,指控球會主席帶領球隊「走向災難」,並多次稱其為「驢子」。
- 法院裁決:初審法院認定「驢子」一詞構成侮辱性及貶損性表達,判罰1萬迪拉姆。
- 法律區別:法院指出,此行為雖構成侮辱,但未達到「誹謗」的法律門檻,因其不涉及可證偽的具體指控。
法院:社交平台用詞構成侮辱
根據摩洛哥媒體引述的法庭文件,該名球迷在Facebook的帖文中攻擊足球會主席,隨後遭到逮捕及起訴。位於凱尼特拉的初審法院裁定,在社交媒體這種廣泛可及的平台上形容他人為「驢子」,構成侮辱性和貶損性的表達。
法院特別區分了「侮辱」與「誹謗」。根據摩洛哥法律,誹謗涉及作出可被證實或證偽、且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指控。然而,法院認定「驢子」一詞雖具侮辱性,卻不構成此類具體指控。
摩洛哥立法應對網絡言論
此案反映了摩洛哥法律將侮辱和誹謗均視為侵犯個人尊嚴的罪行,不論發生於現實或網絡世界。法律將「侮辱」定義為任何針對特定人士的冒犯性表達,而不涉及具體行為指控。
隨著社交媒體的普及,當局已引入額外法規應對網上辱罵行為。例如,《打擊針對婦女暴力法》(Law 103.13)對網上騷擾女性施加更嚴厲處罰;刑法第447-2條亦規定,散播損害他人聲譽的虛假聲稱者,可能面臨監禁和罰款。
來源:The New Arab
封面來源:2026年6月13日星期六,在紐約附近的新澤西州東盧瑟福,摩洛哥球迷在世界盃C組巴西對摩洛哥的足球比賽前合影。美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