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映雪 勞工法信箱
問:我哥哥幫我申請來到美國,而且為我取得綠卡。現在我一邊讀書一邊在他開的建築材料公司每天工作四到五個小時,沒有工資。我曾經和他講過工資報酬的問題,但他一直說,兩兄弟之間不要太過計較,而且他幫我申請到美國,免費為他工作也是很應該的。他還說:難道在家裡幫媽媽洗碗,還要她付工資給你嗎?他又說,他讓我每天晚上睡在公司的辦公室,這樣又幫我省了一筆租房子住的錢,這也應該算成我的收入的一部分。我想知道,法律在這方面有沒有特別的規定?
答﹕在兄弟的公司工作和為媽媽洗碗碟完全是兩回事。這是一份正式的工作,必須得到合理的報酬。你是你哥哥的僱員,不僅僅是他的弟弟,因此你享有其他僱員享有的各種權利。
在加州確實有一條法律說,如果僱主是父母、子女、或者配偶, 工人不會得到最低工資或者其他某類型的工作場所保護。但除此之外,其他的親戚,例如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配偶家庭成員、祖父母等,並不受這條法律的保護。因此,你的權利包括每小時的法定最低工資,同時依照法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工人每工作四個小時應該可以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每五個小時有半個鐘頭的午餐時間。如果每天工作的時間超過八小時,每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個小時,或者持續工作七天時間, 你都應該得到超時工作的補薪。
至於提供住宿作為工作酬勞這一部分。僱主是可以扣除僱員的薪水,作為住宿費用的支出,但這種做法是有嚴格限定的。
例如,居住的地方必須是一間住房或者是公寓單位,有自己的一架牀鋪,環境乾淨衛生,僱主不能隨便在走廊過道鋪一張牀就收取僱員的住宿費用,辦公室也一樣。因此,你的僱主/哥哥不能把他的辦公室說成是你的宿舍、把他的辦公桌說成是你的牀鋪的。
在這裡順帶提一句,法律對什麼是宿舍也是有著規定,比如說,作為宿舍,工人必須可以隨時隨意進出,而不僅僅是在工作的時間。同時,僱主如果把提供宿舍作為報酬的一部分,用來抵消加州最低工資的要求,他就必須預先在合約上清楚說明,並且由僱主和僱員雙方自願同意並簽訂合約。考慮到灣區高昂的住房費用,我建議如果你哥哥以這個價錢向你提供宿舍,你應該答應,但前提是,這個宿舍不應該是在他的辦公室裡,而且要在合同上清楚寫明。
如果讀者朋友中有人遇到類似的情況,可以向加州勞工局提出申訴,以獲得公平的待遇。另外,你也可以聯繫勞工法律中心中文熱線電話415-593-0066進行法律諮詢。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