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北打擊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 兩日行動拘捕44人

2026 年 6 月 5 日

新界北打擊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 兩日行動拘捕44人

警方新界北總區為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車等可移動工具,一連兩日展開專項執法行動,共拘捕44人,並檢獲多部相關車輛。行動旨在應對此類未經登記工具在公共路面使用所帶來的安全風險,並重申相關行為已觸犯《道路交通條例》。

本文核心內容:

  • 警方於6月4及5日在新界北進行「朝陽」行動,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
  • 行動中拘捕37男7女(17至74歲),並扣留43輛電動單車及1部電動滑板車。
  • 被捕人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等罪名,當中包括一名被通緝人士。

行動詳情與檢控罪名

是次「朝陽」行動由新界北總區人員執行。各被捕人士涉及的罪名廣泛,包括「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停牌其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以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所有被捕人目前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七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警告與法律後果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既不適合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宜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行駛,因其容易導致交通意外,危及騎乘者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達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