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審理一宗涉及壁屋懲教所的嚴重襲擊案,一名退休一級懲教助理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三名羈留人士則否認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辯方在結案陳詞中強調,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施襲,並提出若法庭裁定他們有罪,應考慮他們是在懲教人員指示下行事,屬「脅迫犯事」。
本文核心內容:
- 案件涉及2023年12月26日於壁屋懲教所發生的一宗襲擊事件,一名還押青年疑遭木棍捅傷肛門。
- 受審被告包括55歲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以及三名羈留人士李梓睿(19歲)、李宇軒(19歲)和林承蔚(20歲)。
- 同案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及一名羈留人士何力桓已承認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
- 法官姚勳智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6月18日作出裁決。
辯方強調無直接證據及不知情
代表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的大律師蘇昊義結案陳詞指,沒有證據顯示郭紹輝有份參與襲擊、能預計事件發生或對事件知情。辯方指,案發時郭紹輝批准在囚人士玩遊戲,但此舉與襲擊事件沒有關聯,亦無證據顯示他有意作出失當行為。蘇昊義強調,襲擊觸發點是事主將爽身粉撒在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身上,事發突然,連事主本人都未能預計,郭紹輝更難以預料下屬會施襲。
羈留人士辯稱按指示行事
代表三名年輕羈留人士的辯方律師均指出,他們的當事人案發時身處現場,是因為須遵從懲教人員譚力翀的指示,沒有能力拒絕。李梓睿的代表大狀指,控方依賴當事人在場及事主證供,但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李梓睿有參與施襲。李宇軒方面則指,事主在盤問下承認不相信李宇軒有份參與襲擊。
辯方提出「脅迫犯事」作為考慮
代表林承蔚的大律師詹俊祺在書面陳詞中形容事件「突然其來」,並非預謀。辯方指,身為「B仔」的林承蔚被要求跟隨譚力翀及取木棍,均無法拒絕。若法庭裁定林承蔚因在場而犯案,望考慮他屬「脅迫犯事」,因他須按懲教職員指示行事,且當時是年輕少年犯,未知如何處理。辯方指,林承蔚事後在安全情況下曾向事主表示不同意譚力翀的行為。
郭紹輝被控於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間,無合理辯解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未能執行部門主管職責及未能舉報下屬襲擊事件。三名羈留人士則被控於2023年12月26日,在壁屋懲教所B座1樓B3-A活動室外樓梯,意圖使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作出傷害。案件編號為DCCC1096/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