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公安扣押3公斤黃金30年未檢控 上級責令重新處理賠償

2026 年 5 月 1 日

遼寧公安扣押3公斤黃金30年未檢控 上級責令重新處理賠償

遼寧省蓋州市公安局一宗長達30年的扣押黃金案件引發關注。當局於1996年以涉嫌走私為由,扣押市民潘永嘉近3公斤黃金製品及5萬元保證金,但長期未提起公訴或處置被扣財產。案件涉及《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以及財產返還與刑事賠償等核心法律議題。

本文核心內容:

  • 1996年5月,潘永嘉購買2859.2克18K金(黃金含量75%)後,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為由扣押。
  • 潘永嘉被收容審查11日,繳交5萬元人民幣保證金後獲保釋,但黃金被扣押至今未獲發還,公安局亦未對其作有罪認定。
  • 2026年1月,76歲的潘永嘉向蓋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但被以超過請求時效等理由不予受理。
  • 2026年4月28日,營口市公安局就潘永嘉的復議申請,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賠償申請與法律依據

潘永嘉不服蓋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他在提交的補充材料中指出,公安局違法扣押黃金製品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優先原物返還;若黃金已被處置,則需按決定作出當日上海黃金交易所金價賠償。此外,由於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當局無合法依據佔用的5萬元保證金應全額退還。

賠償範圍與網民反應

據潘永嘉的代表律師張鐵雁表示,除了要求返還黃金製品和保證金,賠償還包括從1996年5月6日至今的利息。同時,潘永嘉被限制人身自由11天,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金問題,蓋州市公安局還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此案經報道後,引發網民廣泛討論,焦點集中在被扣押黃金的下落、30年來保證金的價值變化,以及當事人的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