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7人就不服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上訴庭今日駁回七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案件編號為CACC63/2024。
本文核心內容:
-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及楊家雄今日駁回七名上訴人的申請,維持原判。
- 七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
- 原審法官李志豪根據各人參與程度判處監禁,刑期由55個月15天至82個月不等。
- 其中林錦均因參與程度最嚴重,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被判監82個月。
上訴人背景及申請類別
七名上訴人分別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其中,畢慧芬及王宗堯申請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五人則只申請刑罰上訴。他們於去年12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主要理據是認為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
原審法官量刑理據
原審暫委法官李志豪在判刑時,詳細評估了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孫曉嵐及沈鏡樂的參與程度較低,僅限於現身鼓勵及支持他人,分別被判監57個月和55個月15天。羅樂生和畢慧芬的參與程度屬中等,均被判監59個月7天。藝人王宗堯的參與程度雖屬最低級別,但因出現鼓勵其他參與者、激起士氣的行為,被判監74個月。吳志勇參與程度較高,堅持留守到最後一刻,被判監80個月。林錦均則因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被視為引發後來佔領立法會事件的關鍵,參與程度屬最嚴重級別,被判監82個月。
上訴庭裁決結果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及楊家雄經審理後,今日一致駁回七名上訴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這意味著區院法官李志豪對各人判處的監禁刑期將維持不變。案件由法庭記者劉曉曦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