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頭角一宗村屋租務糾紛,揭示了新型的租務爭議模式。業主將位於下担水坑村的單位以月租7000元租出,但租客被指從未入住,反將單位及公共空間堆滿雜物,並在拖欠租金後入稟法庭向業主索償。案件歷經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土地審裁處審理,關鍵在於租客提出的索償理據是否成立。
本文核心內容:
- 業主於去年8月透過地產代理,以月租7000元將沙頭角下担水坑村的村屋租予吳女士。
- 租客簽約取得鑰匙後,被指從未入住,並在單位內外堆積大量雜物,其後開始拖欠租金。
- 租客吳女士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以單位漏水及被村民排擠為由,向業主索償按金、上期及搬遷費共近6萬元。
- 土地審裁處於今年1月20日裁定業主勝訴,命令租客需清還4個月欠租,否則須搬離單位。
租客指控單位漏水 業主質疑從未出示證據
租客吳女士聲稱,單位在颱風「樺加沙」襲港後出現嚴重漏水,導致無法居住,並指業主隱瞞事實,在未處理好問題前便出租單位。然而,業主代理人鄭先生表示,租客從未向業主或代理人出示任何相片或文件證明漏水情況。現場所見,單位內外堆滿雜物,包括電器空盒及外國時尚雜誌。
法律程序與專家分析
吳女士將入稟狀貼於村屋門口當作通知,業主一方最初並不知情,幸得村民發現告知,才沒有缺席聆訊。小額錢債審裁處裁判官認為索償缺乏法律基礎,將案件轉介土地審裁處。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租客以張貼入稟狀作為通知的手法新穎,但並未履行正式通知業主的義務。即使業主因缺席而敗訴,事後仍可上訴推翻。他建議業主遇上類似糾紛應盡快尋求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