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大火災?官員須問責請辭

2026 年 1 月 7 日

▍霍詠強?星島中文電台時事觀察 ▍

11月底、香港大埔宏福苑發生了一場令人震驚的特大火災,七棟多層大廈同時猛烈燃燒、火光熊熊,場面令世人都為之震撼。儘管香港政府善後工作上反應迅速,必須要追究責任。

先說結論,無論委員會的結論如何,香港特首李家超和消防處長楊恩健應該就發生重大的地區性災難、引咎辭職。

首先,從中國的規章來看,中國共產黨官員在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包括人為災難)時,並沒有一項普遍適用、自動觸發的「必須辭職」的硬性規章,但在實踐中,如果事故或災害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如大量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官員有時會「引咎辭職」,是一種政治慣例和責任承擔方式,體現「權責一致」原則。例如,在礦難、火災、安全生產事故等事件後,地方黨政負責人或部門主管辭職的情況很常見。

尤其是到了黨內規章就更嚴格,根據2019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問責情形)規定中的第九項: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只要存在「領導不力」、「重大失誤」、「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即可啟動問責程序。

此類規定確認了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甚至會「終身追責」和「重大傷亡必查責」。例如天津港「8·12」爆炸事故、江蘇響水「3·21」爆炸事故、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件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均發布了詳細的問責通報,對包括省部級干部在內的多名黨政領導干部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責令辭職、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在鄭州「7·20」暴雨事件中,河南省委原常委、鄭州市委書記徐立毅等多名官員被問責免職,體現了「重大傷亡+應對不力=嚴肅追責」的規則。

部分事故由於情況惡劣,表面上屬突發,仍需要「適時」辭職。2024年11月11日,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一名男子駕駛汽車衝撞市民,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傷,為近年來罕見的嚴重暴力公共安全事件。事件被定性為突發性、個體實施的惡意犯罪,非因政府日常履職缺失直接導致,為了挽回市民對政府的信心,衝撞案發生後一個月左右,有多名地方官員辭職。

當然,除了一國兩制,香港也不像中國內地有大量地方官員可供調配,為挽回市民信心,地區領導和相關部門首長辭職是合理和有需要的。

第二個維度是從事件的性質來看,無論情況是否由現政府造成、或存在巳久,現政府既然未就相關問題在災難發生前作出補救,就必須負上全責,更何況這次事件各方面有嚴重缺失。

施工現場遺下火種、承建商使用不達阻燃標準的圍網和膠板、警鐘失靈令災民走避不及。這些問題清楚地指向了管理疏忽、行政失當、偷工減料、魚目混珠,涉及貪污及詐騙行為。

香港不少大廈都是在七八十年代就開始興建,到目前為止,300多萬單位中超過一半160萬個樓齡超過30年。十多年前港府就發出眾多修葺令,要求大廈維修,避免造成意外。一些無良的顧問工程公司會買通物業管理公司、甚至部分業主法團成員,達到控制投標、合謀分贓,再加上層層分判,令真正用於工程的費用不足。

圍標造成的爭議早已引起政府關注介入,甚至因應審計署的要求,考慮設立工程監管局,監管各項維修工程,可惜計劃落空,變成了一個三不像的「招標妥」的網站,只提供訊息,卻完全失去了最重要的監管作用。

建造業對香港舉足輕重,工程違例的罰則欠缺阻嚇力,成為地產霸權以外的另一大毒瘤,最終造成這次災難事件的重要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