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最高法院日前裁定,對於被判有罪的低收入被告,不得課處他們無力負擔的罰款和費用,以用來支付諸如電子監控、毒品實驗室或法院興建等項目。
據《三藩市紀事報》報道,法院以6比1的投票結果裁定,州法律已要求法官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中,必須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是否有能力承擔類似的費用,因此刑事案件的被告也應享有同等待遇。
法官科里根(Carol Corrigan)在多數意見書中表示:「在費用被課徵之前,若不讓刑事被告享有同樣的機會來避免承擔這些成本,並不存在任何合理的依據。」
這項裁決並不影響受害者向犯罪者尋求賠償的權利,但會影響量刑法院可向受刑人課徵,用以支付州政府賠償計劃的相關費用,此費用上限為1萬元。科里根表示,法官必須衡量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超過300元,那是法律規定用於支付該計劃的最低數額。
加州總檢察長邦塔(Rob Bonta)辦公室通常負責為審判法官作出的刑事定罪和量刑辯護,也同意辯方倡議人士的觀點,即法院應該考慮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這些受到質疑的處罰性費用。
唯一反對意見來自羅斯柴爾德(Frances Rothschild),她是洛杉磯州上訴法院法官,因本案被臨時調派到最高法院。她在意見書中寫道,這些有爭議的費用「並沒有剝奪刑事被告訴諸法院的權利」,而是「對與刑事審判相關的法院營運和設施成本增加的合理立法回應」。
華裔法官劉弘威(Goodwin Liu)在埃文斯(Kelli Evans)法官連署的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大多數囚犯的時薪介於16至74仙之間,許多還須從監獄福利社購買牙膏和肥皂等物品,即時是最低300元罰款,對一些囚犯來說也可能難以負擔。本報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