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母為性滿足拍2歲子舌舔其私處片轉發丈夫 官狠批身為母親對孩子造成創傷 下令判監30個月

育有2子1女的家庭主婦於3年間向年僅2歲的長子展露下體,拍攝長子為她口交的過程,其後將影片轉發丈夫觀賞,獸母事後聲稱影片是模仿與丈夫性交片段。36歲曾任老師的被告早前承認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5罪,辯方指被告長期受丈夫施加壓力,更被要求在家不能穿內衣,惟被告承認為獲性滿足而犯案。暫委法官鍾明新今(28日)早上在區域法院判刑時,狠批被告已是成年人及母親,卻對子女造成創傷,違反誠信,下令判監30個月。

鍾官判刑時狠批,被告犯案時目的是為了獲得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被告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誤,並非如早前所言因道德觀扭曲,未能分辨對錯而犯案。被告犯案時沒有遭受他人威脅或要求,行為屬自願,拍攝與子女不雅影片的過程中,更大笑及叫喚子女的姓名,明顯是為了鼓勵子女繼續進行不雅動作。鍾官接納被告有不愉快的童年及婚姻生活,亦接納被告遭丈夫錯誤對待(mistreated by husband),惟這並非被告犯案的藉口,被告已是成年人及母親,惟她卻成為傷害子女的始作俑者(Predator)。

做出不恰當及極端行為 明顯違反誠信

鍾官續指,被告並非一次性犯案,曾數次與子女做出不雅行為,過程中均以攝錄形式記錄下來並轉發丈夫。鍾官引述被告求情稱,現時要與子女分離感心碎,惟鍾官認為最心碎的是,案發後被告的子女仍喜愛被告。鍾官狠批被告,其子女極其年幼,尚未有能力向他人求助,而被告明顯知道子女不能求助,故加以利用犯下本案。被告身為親生母親,存在明顯的年齡差距,被告卻要子女主做出不恰當(indecent)及極端(grossly) 的行為,明顯違反誠信,對子女造成創傷。

鍾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36歲,在2016年與丈夫結婚後育有3名子女,在內地江南大學畢業後任職教師。案發時,被告長期遭丈夫虐待(Systematic abuse),丈夫更過度控制被告,令被告不能外出工作,須依賴丈夫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告認為若不取悅丈夫,丈夫便會抛棄她及子女,若拒絕丈夫的要求便不能獲得金錢,故在子女面前與丈夫性交。鍾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感到多種壓力。鍾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名關心子女的母親(caring mother)及有良好性格(good character),有接受不同親子教育課程,以成為一名更合格的母親。

官質疑被告是否知道自己犯下錯誤

辯方引述被告的心理醫生及精神科報告指,被告原意是想將自己與長子的畫面記錄下,並轉發予丈夫,惟過程中因未能控制自己而做得太過火。另外,被告遭丈夫欺負而患上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CPTSD),案發時的道德觀扭曲,未能分別對錯。鍾官關注,若被告不認為自己的行為屬過錯,被告便不應該認罪。辯方則回應,被告知道自己部分行為犯錯(Partly know)。鍾官引述被告親撰的求情信,被告形容自己是愚蠢糊塗,更指自己未能保護孩子(failed to protect the children),惟鍾官直指被告是本案的始作俑者,對孩子帶來傷害,何談保護孩子,鍾官更進一步質疑被告是否知道自己犯下錯誤。

辯方申請休庭 20分鐘聽取被告意思後指,被告確認在案發時對子女作出該些不妥行為屬她自己的意願,沒有因遭受恐嚇而犯下本案。被告承認要求長子及女兒模仿性交行為,並將過程記錄下來,當時被告知道理應要停止其行為,惟被告未能成功控制自己,故認為自己未能保護孩子。辯方另指,被告並非屬能清晰表達自己的人,被告透露案發時原意僅想將片段發送丈夫,希望能停止該些不當行為。辯方望法庭關注,案發時被告受到丈夫長期施加的壓力及欺負,丈夫要求被告在子女面前發生性行為,另要求被告在家中不能穿上任何內衣。

案情指,被告在2016年由內地來港,並與丈夫同年結婚,其後二人育有3名子女,分別為2017年出生的男童Y、2021年出生的女童A、2023年出生的男童B,惟被告與丈夫在2024年5月離婚,3名子女則與被告居住在太子某單位。同年6月,被告丈夫報案指,接獲被告發送的數段兒童色情物品影片。

警方調查後發現,在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之間,被告在單位內向2歲的Y張開雙腿展露下體,Y隨即伸出舌頭舔了被告的私處,過程則由被告以手機拍攝下來,歷時約4秒並將錄像發送給丈夫。此外,被告曾裸露下半身後,抬起臀部,隨後Y則從後面貼被告的臀部,被告放聲大笑並用手機拍攝過程,歷時約9秒,被告亦將錄像發送給丈夫。

在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之間某日,年約4歲的Y下身裸露地半蹲,將陽具放入躺在地上未滿1歲A的口中,歷時約12秒,被告將過程拍攝下並轉發丈夫。被告在去年6月被捕,在警誡下承認拍攝Y模仿丈夫與她發生性行為的錄像,並指丈夫會在子女面前為被告口交。

36歲被告W.C.T.,報稱家庭主婦,在普通話傳譯下承認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共5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之間某日,兩度在太子某單位向男童Y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兩度以電話製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另於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之間某日,在上述太子單位以電話製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

案件編號:DCCC 90/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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