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黨主席李山及其他成員4年前委託時任男黨員收購慈善機構,男黨員涉訛稱收購價共約47萬元,從中詐騙差價19萬元,被控欺詐罪。被告受審時否認侵吞款項,相反更為紫荊黨墊支了1萬元。暫委裁判官鄭潤聰今(27日)下午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曾向黨員自願承認欺騙紫荊黨金錢,作供時完全不合邏輯,批評其匪夷所思,裁定被告欺詐罪成。鄭官斥被告大話連篇,違反誠信且毫無悔意,判囚15個月。
鄭官裁決指多名紫荊黨黨員證供簡單直接,互相支持,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包括當中曾指30歲被告李佳斌在黃竹坑會面中,自願承認自己曾欺騙紫荊黨金錢。鄭官指被告作供時可以清楚說明其他黨員階級組織等,卻忘掉了何時何地將20萬元交予其聲稱的「劉先生」,而且沒有任何文件紀錄能證明「劉先生」存在。
被告先指用微信與「劉先生」聯絡,其後刪除了訊息紀錄,向警方展示聯絡頁面時卻無法顯示頭像,先後指出於亂碼或儲存空間不足等,後來又指自己用「釘釘」應用程式與「劉先生」聯絡,刪除後再無紀錄,鄭官指出2個說法分別甚遠。鄭官又質疑被告何以先將6萬多元交予賣家「Justin」,其後另一筆20萬元卻不交予「Justin」,反而交予「劉先生」。
官指被告證供完全不合邏輯
被告聲稱曾為紫荊黨墊支1萬元訂金,自己曾向紫荊黨提及,一時指紫荊黨沒有償還,一時又指不知道紫荊黨支薪時是否已經償還。鄭官指出被告前後矛盾,兼職為紫荊黨工作,月薪僅8000元,1萬元訂金甚至多於月薪,何況被告當時不過新晉兼職員工,何以要求被告墊支1萬元訂金。鄭官認為被告證供完全不合邏輯,批評其匪夷所思,大話連篇,遂裁定被告欺詐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現時任職兼職倉務員,月薪5000元,自小從政,屢任義工。鄭官判刑指被告違反誠信,受審時大話連篇,毫無悔意,被告身為辦公室副主任,濫用紫荊黨信任,犯案時間不短,橫跨約3個月,可見非出於一時貪念,有計劃行事,拖累到紫荊黨形象,又影響到紫荊黨緊絀財政,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15個月。
31歲被告李佳斌報稱商人,否認於2021年8月26日與2021年11月10日之間,在香港藉欺騙,即向李山及汪韌聲稱收購「共同走過有限公司」,需港幣468,410元,並意圖詐騙,誘使汪韌將港幣468,410元給李佳斌,為李佳斌帶來利益,或對汪韌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即合共港幣19萬元。
案件編號:ESCC234/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