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君爭產丨孻仔羅啟瑞要求呈交十類信託文件 法官駁回涉三哥羅嘉瑞披露申請

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遺孀羅杜莉君「羅老太」要求撤銷滙豐信託作為家族信託受託人敗訴,其孻子羅啟瑞其後入稟指滙豐及其三哥羅嘉瑞違反信託責任,要求法庭撤銷羅嘉瑞作為家族信託任命人及監護人的資格,以及撤換家族信託受託人滙豐信託等。羅啟瑞要求滙豐及羅嘉瑞呈交十類信託文件,部分信託文件更追溯到逾40年前,法官徐韻華強調,信託受益人並無絕對權利查閱所有信託文件,羅啟瑞要求披露文件的類別範圍過廣且不必要,駁回羅啟瑞要求羅嘉瑞披露全部文件的申請,下令羅啟瑞需向羅嘉瑞支付訟費;只批准羅啟瑞要求滙豐披露投資決策文件及有關通訊紀錄等。

原告為羅啟瑞,4名被告為滙豐國際信託、羅嘉瑞、羅慧端、羅嘉瑞的私人公司KSL Management Limited、「羅鷹石慈慧基金」的受託人、滙豐信託子公司HSBC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羅啟瑞。資料圖片
羅啟瑞。資料圖片

 

羅嘉瑞。資料圖片
羅嘉瑞。資料圖片

 

部分文件追溯逾40年

法官徐韻華指,此案源於羅氏家族內部糾紛,涉及家族信託管理、受託人責任及受益人權利及股權控制等複雜法律議題。羅啟瑞要求滙豐呈上七類文件,包括投資決策文件、通訊紀錄、法律意見、財務專家意見、信託資產價值變動的分析或評估等,另要求羅嘉瑞呈上三類文件,包括與鷹君集團股份有關的投資決策文件、 與信託管理相關的通訊紀錄、涉及利益衝突的背景資料等,但部分文件追溯期長達40年,文件類別範圍異常地極其廣闊。徐官強調文件披露申請不得用作壓迫性武器,亦需考慮可能獲得的資訊的實用性、經濟性和效率。

徐官提到滙豐一直配合羅啟瑞的申請,向法庭呈交補充文件,但羅嘉瑞一方則拒絕妥協,投訴羅啟瑞要求的文件類別範圍過度廣闊,要求過於苛刻。徐官認為羅啟瑞要求羅嘉瑞披露的文件範圍過於廣泛,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負擔且不具必要性,駁回羅啟瑞要求羅嘉瑞披露三類文件的全部申請,只批准羅啟瑞要求滙豐披露鷹君集團股份的投資決策文件,包括內部備忘、分析報告、會議記錄等,滙豐與羅嘉瑞或其相關人士就鷹君集團股份事宜的通訊紀錄,滙豐就信託持股策略所獲取的法律、財務或估值顧問意見,以及相關背景文件。

案件編號:HCA 404/2018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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