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社交平台帖文,被廉署控告煽惑他人投白票罪,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條例合憲後認罪,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蘇浚鋒早前上訴罪行違憲被駁回,今早於終審法院質疑涉案罪行侵犯言論自由,違反國際判例,亦質疑宣傳其他政見合法然而宣傳投白票等卻違法,構成違憲差別待遇,申請上訴許可獲批,終審庭排期至來年5月20日審理本案。
上訴方指倡議合法政見與宣傳投白票之間存差別待遇屬違憲
上訴申請人為蘇浚鋒,由大律師詹廷鏘代表,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代表。蘇浚鋒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被駁回,今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
詹廷鏘陳詞指和平倡議在選舉期間尤其重要,不可能屬罪行,涉案罪行違憲,侵犯了言論自由而不具正當目的,因此無法通過相稱性測試。常任法官李義歸納指,律政司認為本案特殊,涉案罪行條例因2019年騷亂而生,其立法背景為雙方爭議所在。詹廷鏘回應指即使條例立法歷史特殊,亦不以支持涉案罪行條例應偏離國際判例侵犯人權。詹廷鏘另指倡議合法政見和倡議投白票之間不應存在差別待遇,前者合法後者違法一事構成違憲。
律政司反駁差別待遇屬恰當 煽惑政見或煽惑投白票均有刑責
黎嘉誼則重申香港選舉制度的獨特歷史和立法背景,蘇浚鋒所違反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是因應2019年社會動盪嚴重危及香港的穩定繁榮而於2021年立法,具正當目的,下級法院也沒有完全忽視國際判例,而且上訴方爭議缺乏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毋須終審庭探究。黎嘉誼另指差別待遇屬恰當,無論煽惑政見或煽惑投白票均須負起刑責。
終審庭終決定批出上訴許可,訂於來年5月20日審理本案,爭議問題為《選舉(舞弊及腐敗)條例》第27A條所訂的罪行是否違憲,侵犯了言論自由權利,以及法律面前平等的權利。
被告蘇浚鋒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投票的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以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案件編號:FAMC14/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