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故香港其士集團創辦人周亦卿生前先後訂立了4份遺囑,2015年最後一份遺囑分配其士國際1.89億股予五女周蕙蕙。長女周莉莉2019年入稟高院控告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質疑2015年遺囑不實無效,周亦卿當時無意無力或在不知情下訂立。周莉莉早前申請補充專家報告遭拒,不服下申請上訴決定,法官歐陽浩榮今午於高等法院拒批上訴許可,指法庭正是考慮過報告的證據價值才拒絕呈堂。
原告為長女周莉莉,被告為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死者周亦卿於2015年10月訂立最後一份逾10頁遺囑,由五女及六女作為遺產執行人,把周亦卿與日裔妻子宮川美智子共同持有的其士集團逾62.76%股權即1.89億股份交由五女周蕙蕙繼承,其餘遺產分配予周亦卿的妻子及其他五名兒女。案件已訂於明年5月26日開審,預計為期25日。
原告不服法官拒批補充專家報告提上訴遭駁回
本案核心爭議為2015年遺囑是否有效。被告方早前呈交了腦神經科專家張德輝教授的專家報告,原告方則呈交了老人精神科專家趙鳳琴教授的專家報告作反駁。原告方申請新增神經科專家何定國醫生的專家報告,以補充老人精神科專家趙鳳琴教授的專家報告,去分析周亦卿生前精神狀態,評估周亦卿當時是否具備可訂立遺囑的精神行為能力。被告方不反對原告方呈上神經科專家何定國醫生的專家報告,然而歐陽官拒絕申請,指出雙方已準備本案達6年之久,訴訟文件應已完備,重申法庭早已在2024年6月下令雙方不得再修改狀書。
原告方不服,申請上訴決定。歐陽官引述原告方指,法庭忽略了何定國醫生專家報告的重要證據價值,歐陽官今反駁原告方說法理據含糊,看來只是純粹因為申請呈堂被拒才提出此說。歐陽官解釋法庭正是考慮過報告的證據價值,才認為適宜運用酌情權來拒絕呈堂。歐陽官續指原告方試圖要求上訴庭干預原審管理案件之權力,然而卻不主張歐陽官考慮了其他不相關因素,上訴顯然沒有任何勝算,故拒批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HCAP22/2019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