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歲親父在6年間三度於葵涌住所非禮小學生女兒,疑趁女兒入睡時伸手入內衣掃過胸部,再拉低女兒褲子至大腿位置觸摸私處,又要求女兒幫手拉上褲鍊。暫委法官徐綺薇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猥褻侵犯等4罪成,直斥被告肆無忌憚以女兒作性對象,從中獲取性方面的滿足和快感。徐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及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懲。
官指未發育胸部也屬敏感部位不能越線
徐官頒下裁決理由書,引述辯方陳詞指,案發時僅是父親與年幼女兒玩「唧」遊戲的部分,X當時年紀尚幼,胸部不能算是禁區。徐官反駁,未發育的胸部也屬敏感部位,父女之間的遊戲亦不能越線,而被告案發時趁X在床上,刻意將手伸到X上衣內,然後輕力橫掃其左右胸部大約5至10秒的舉動,觸摸X的胸部及乳頭,明顯不是對X體現父愛的行為,裁定被告的動作絕非意外。
要求代拉褲鍊行為肆無忌憚以女兒為性對象
徐官另引述X供詞,指就讀小三時坐在客廳的沙發上,X的母親、被告的妻子Y提醒被告褲鍊未拉上,被告卻走近X,刻意將下身挺前要求X幫他拉褲鍊。徐官認為,被告與X屬父女關係,被告遭Y提醒後理應自行拉上褲鍊,惟被告偏偏走上前要求X替他拉褲鍊。徐官直斥,被告的行為肆無忌憚,若X替他拉上褲鍊,X必然會觸碰到其下體,被告顯然不介意Y在場目睹X觸碰其下體,以達致其性滿足。徐官認為,被告以X為性對象,希望透過X替他拉褲鍊而觸碰到其下體,以獲取性方面的滿足和快感。
伸手女兒衣褲內摸下體臀腰部位打圈
徐官指,X能具體地描述被非禮時的過程,故信納X的證供,裁定被告曾扯低X的內褲,用5隻手指觸摸她下體,及在另日晚上,將手伸進X的睡衣內,在X的腰部近臀部位置打圈地搓大約數秒。徐官認為被告是X的父親,惟以上的一連串舉動明顯是有意圖的侵犯行動,終裁定他3項猥褻侵犯及1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
3項非禮與1項煽惑兒童作猥褻行罪成
58歲被告T.S.K.,被控3項猥褻侵犯及1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13年至2019年間的某日,3度在新界葵涌某單位猥褻侵犯16歲以下的女童X;另於2015年至2017年間,煽惑年紀在16歲以下的兒童,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案發時,X僅年約5至11歲。
案件編號:DCCC537/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