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故著名教育家陳樹渠的幼子陳燿陽涉襲擊前港姐亞軍李明慧案,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李明慧在盤問下承認,在錄取口供時沒有特別提及浴室內的藥物,解釋指認為與自己遭被告持刀架頸及威脅「會殺了你」的事件沒有太大關聯。李明慧另透露,事發後被告提出要與她離婚,故二人的離婚程序正在家事法庭進行中。
欲取回珠寶遭被告拒絕後再報案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梁卓然盤問時指,李明慧供稱在今年1月21日上午遭被告持刀架頸後,便收拾行李欲離開住宅,惟其後卻再度報警。李明慧憶述,當時被告不斷驅趕及恐嚇要求她離開,她欲取回住宅內的珠寶首飾時,遭被告拒絕,李明慧形容「珠寶首飾被盜取(Jewellery was stolen)」,故由家人再度報警求助。辯方質疑她此次報案,並非因為擔心人身安全,而是關於遺漏的珠寶首飾,李明慧反駁人身安全同是報案的關注點,警方到場後,她有告知警方被告使用藥物(Drug use)的情況。
李明慧指,她在警方到達後,再次要求警方搜查住宅內的刀(Knife)、藥物(drug)、及注射器(paraphernalia),惟遭警方以沒有搜查令為由拒絕,並向她透露警方沒有她早上與被告爭執提及過刀等內容的紀錄。李明慧指,她當時感到十分疑惑,終決定正式到警署錄取口供。辯方質疑,李明慧是否得知警方其後前往住宅拘捕被告,李明慧回應當時警方有透露「正在採取行動(Action is being taken)」,惟她不明白警方的意思。
事後被告提出離婚
辯方質疑,李明慧在錄取口供時沒有特別提及浴室內的藥物。她解釋,認為與自己遭被告持刀架頸及威脅「會殺了你」的事件沒有太大關聯。辯方另質疑,李明慧簽署口供時確認準確性,當中提及「能書寫及閱讀中文」。李明慧指,自幼移居加拿大,中文水平僅屬幼稚園程度,簽署前有「看過口供內容(I look at it)」,惟不能完全明白。李明慧強調,當時已是凌晨,自己全日經歷遭被告持刀等事宜,已十分疲累,未能完全集中,確認實際想表達的內容沒有不準確便簽署了。
李明慧另透露,事發後被告提出要與她離婚(He said gonna divorce me),故二人的離婚程序正在家事法庭進行中。辯方質疑,案發後李明慧在警員記錄冊簽名作實「不追究」,是因不想影響與被告的關係,亦沒有提及藥物使用(drug use),李明慧回應「我只簽署,沒有閱讀,可能是屬粗心大意(Probably my careless just signing)」。
58歲被告陳燿陽,報稱商人,否認刑事恐嚇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21日,在赤柱赤柱村道50號某單位威脅女子陳李明慧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以及同日同地襲擊陳李明慧,因而對她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編號:ESCC224/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