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車長涉強姦養女判囚11年 上訴得直推翻定罪及刑罰 毋須重審

六旬九巴車長被指曾藉檢查身體為名,脫衣愛撫並強姦年僅9歲的養女,前年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1項強姦及1項非禮罪罪成,被判囚11年。他提出上訴指,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錯誤接納女事主向前女友及警方投訴她曾遭被告強姦及非禮的證供,從而錯誤引導陪審團,指明此類「近期投訴證據」並無法律依據。上訴庭認為女事主向前女友及警方投訴證據不可被接納為「近期投訴證據」,游官錯誤指引陪審團考慮此等證據以評估女事主的供詞可信性等,構成重大的不當之處,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並下令案件毋須重審。

本案控方案情指,女事主2022年情緒崩潰,向時任女友透露她想自殺,再道出她在九歲時被養父強姦的經歷,她其後與朋友們飲酒後自言欲跳樓自殺,時任女友阻止及報警,她被送院期間,向警方解釋欲自殺的原因,透露她在2016年被男被告孔慶聯強姦一事。

孔慶聯上訴時主張上述據被不當地視為「近期投訴證據」(recent complaint evidence),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認為,控方引用「近期投訴證據」時須解釋理由,辯方有權反對其可接納性,但控辯雙方沒有遵循有關程序,令「近期投訴證據」以不當目的被引用,來支持女事主指控被告強姦及非禮證詞的真實性。

事發6年後重提事件不應作為「近期投訴證據」

上訴庭指,女事主15歲時心情失落並受酒精影響,與18歲女性朋友談天說地時傾訴她在9歲時遭強姦,兩人墮入愛河後數日便分手,她其後醉酒並致電「前女友」,在屋頂威脅自殺,「前女友」到場並報警處理,辯方指她捏造強姦投訴以獲「前女友」同情。

上訴庭認為女事主的投訴在事發後6年後、在她與「前女友」短暫拍拖後分手的痛苦情感情況下作出,故女事主向前女友及警方的投訴均不應被接納作為「近期投訴證據」。對於法官引導陪審團考慮此等證據評估女事主的供詞可信性,上訴庭認為此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material irregularity),故認為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可考慮此等證據評估女事主的供詞可信性及分析她是否在說出真相,遂裁定孔慶聯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控方表示不會申請重審。

案件編號:CACC3/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