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地乘客疑遭的士司機濫收過百元車資繼而告發,該的士司機被控濫收車費、拒絕發出收據,以及未有展示的士司機證等3項傳票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的士司機否認全部控罪,暫委裁判官朱仲強將案排期於10月6日審訊一天。期間被告獲准以2000元保釋。
控方表示,將傳召2位證人,其中一位需要普通話翻譯協助;辯方則擬傳召一位證人,並透露將爭議控方證人可信性,估計審訊需時約一天。
42歲男被告鄺嘉豪,被控一項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有客在車上)傳票罪;一項拒絕發出的士車費收據傳票罪;以及一項的士濫收車費傳票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分別指稱被告於2024年12月6日下午4時30分,於⺠光街鄰近中環天星碼頭,無合理辯解⽽駕駛以出租或計酬⽅式運載乘客之的士時,沒有在該⾞的證件架上展示的⼠司機證;在同日同地身為上述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在有人已繳付租用的士的車費並在其他人租用該的士前的時間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拒絕應要求而就車費的繳付發出符合規定的收據;及在同日同地身為上述的⼠司機,無合理辯解⽽收取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輛)規例(第374章)附表5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之的⼠租⽤費。
案件編號:ESS7083—7085/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