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歲時任ViuTV男攝影師涉嫌2022年於錄影廠外等地兩度非禮一名女撰稿員,掃臀戳胸,翌年再在海洋公園兩度襲擊對方。經審訊後,裁判官彭亮廷今午於觀塘裁判法院指事主供詞可信可靠,裁定男攝影師2項非禮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彭官引述事主指ViuTV重視男性、資深位高者,被告濫用地位優勢犯案,事主投訴一波三折,即使向製作部副總裁金廣誠投訴,事件也不了了之,判處被告監禁8星期,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彭官提到辯方代表大律師杜浩成曾在盤問時,面露嘲笑揶揄事主X,令事主頓時哭泣。在彭官查問下杜浩成僅回應指出於其他事宜而笑,其後再沒有進一步解釋,與副手一同戴上口罩繼續審訊。彭官裁定事主供詞可信可靠,引述辯方指事主不肯定案發日期,但事主當日曾向友人發訊提及遭人掃臀,10個月後報案時能藉通訊紀錄翻查案發日子;辯方質疑事主先後在錄取證供及作供時分別指案發於午飯後及晚飯後,彭官認為辯方吹毛求疵。
彭官又引述辯方指案發時若正在拍攝,被告理應在錄影廠內工作,不會如事主所言,從走廊進入錄影廠;但若非正在拍攝,事主也毋需專心查看錄影廠工作。彭官認為按邏輯而言,案發時若正在拍攝,被告事主2人均會在廠內工作,辯方說法強詞奪理。審訊期間,辯方指不爭議身份,毋需事主辨認被告,然而彭官反駁若被告當時不是身處廠外,辯方何不爭議涉案人士身份。辯方更曾辯稱案發時僅意外觸碰,彭官直言如辯方指稱被告不是身處廠外,又何來意外觸碰,終排除掃臀事件屬意外。
辯方質疑事主捏造事實,誣衊被告,彭官指案發時事主僅入職個多月,連被告名字職位也不知道,2人僅會在工作場合偶遇,2人工餘沒有交流,事主何來動機誣衊被告。辯方又質疑事主如遭掃臀,何不當場大叫,彭官引述事主供詞指,ViuTV 文化重視男性、資歷深職位高者,慮及此時故不大叫,事後也沒有正式投訴,事主後來向部門主管投訴後,其後再被帶去會見製作部副總裁金廣誠及人事部代表,惟事件也不了了之,公司內針對事主出現眾多流言蜚語,指控其無中生有,偏袒被告,事主終決定報警處理。
第2次非禮事件中,事主指控被告調整事主衣領收音咪時,以兩指按壓事主鎖骨乳房之間胸口,繞收音咪線再夾回衣領之上,被告欲重施故技之際遭事主大聲喝止。ViuTV收音師馬昭(音譯)為辯方作供,指案發當日沒有從收音咪聽到異常雜音,故沒有發生案發經過。彭官質疑馬昭案發3年後對當日經過了無印象,甚至要翻查更表才能確認自己當天上班,因此證供不可信可靠,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成。
2次襲擊事件中,事主指拍攝人員與女模特兒到海洋公園水上樂園綵排,事主與人商討流程期間,被告伸手拉扯事主上臂,欲拉入泳池;其後被告雙手大力按壓事主雙肩,不許移動,事主隨即高呼「你唔好再掂我!」辯方質疑拉扯一事子虛烏有,壓肩則因當時玩「扑傻瓜」遊戲,誤以為事主默許身體接觸。彭官反駁辯方混淆視聽,事主何需誣衊被告,事主不用參加遊戲,當時正討論流程,沒有人玩「扑傻瓜」,辯方說法全不合理,故裁定被告2項普通襲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任職自由身攝影師,已婚,育有2子1女,均已成年,被告初犯,犯案時間短暫,與事主之間亦非上司下屬關係。彭官判刑指案發時間雖短,但非重點,不法侵犯多歷時數秒,而辯方案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有濫用程序之嫌。彭官續指ViuTV重視男性、資歷深職位高者,相對不重視女性,被告資深而事主乃新丁,被告濫用地位優勢犯案,事主投訴亦一波三折,先遭高層無視不了了之,被告再不認罪,需出庭作供接受盤問,加上被告作出一連串犯案行為,非單一事件,4罪共判囚8星期。辯方申請被告保釋等候上訴獲准,被告以1萬元現金保釋,每星期一早上到九龍城警署報到,期間須居於報稱住址,不得離港或接觸控方證人。
54歲被告周君盛報稱為ViuTV文員,被控分別於2022年9月18日,在觀塘區牛頭角展貿徑1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地下ViuTV一號錄影廠外猥褻侵犯X;以及於2022年11月3日,在荃灣區德士古道120號安泰國際中心23樓01室猥褻侵犯X。被告另被控分別於2023年5月24日,在香港島南區香港仔海洋徑33號香港海洋公園水上樂園天海灣及激流旅程襲擊X。
案件編號:KTCC 1057/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