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同事投毒食環外判工罪成囚2年 官拒接納以感情糾紛作求情理由

食環署男外判員工疑因求愛不遂,而在女同事飯盒下毒,致該女同事一度入深切治療部留醫。男外判工早前否認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受審,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獄2年。裁判官余俊翔指,案件性質非常嚴重,雖辯方稱被告獲事主原諒,但事主「好返只係幸運」,加上被告有預謀犯案,亦不接納感情糾紛為求情理由。

相信被告自願下向事主父親作招認

余官指,控方證人證供簡單清晰直接,可信可靠;而他不認為被告的說法真確,指出被告曾在首次錄影會面中稱不知亞硝酸鈉為何,惟其後又稱讀書時曾學過所以記得,可見被告前言不對後語。被捕後,被告身上被搜出用透明膠套承載著的白色粉末,他聲稱因「執垃圾」,覺得膠樽有用故帶在身上,余官直言被告說法不合理。
 
辯方曾質疑事主羅曉諭任職教會牧師的父親與被告對質的錄音內容自願性,指羅父作為權力人士,被告或受到影響而招認。余官指出,被告曾表示為了事主而參加教會,亦非持續參加,故認為被告在信仰或情感上均未與羅父或教會有緊密依賴。被告曾稱羅父為「岳父」,余官指出只發生過一次,而被告亦曾被告知事主並非合適對象,以及知道案發時事主與他人有親密關係。因此,余官不認為在錄音當日羅父及其他人士為有權力人士,被告當日的招認是自願作出。

投毒性質非常嚴重「好返係幸運」

另外,余官提到羅父曾開宗明義向被告指出教會內有閉路電視,當日亦是公開聚會,被告必然知悉他的說話會在眾目睽睽下被人聽見、目擊及記錄,而錄音清晰完整兼有閉路電視片段支持,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利,終接納為證供。

余官指,案件涉及化學物直接加入事主食物當中,性質非常嚴重,雖辯方稱被告獲事主原諒,但不能不顧及事主在食用有毒物後快速出現反應,並須入深切治療部留醫,「好返只係幸運」。余官又指,被告有預謀犯案,他知悉事主會帶飯盒,並趁其睡著時投毒,認為感情糾紛並非求情理由,終判處監禁2年。

求情稱因感情糾紛引發犯案

辯方求情指,本案後被告很大機不再獲食環署僱用,而他與事主及羅父的關係決裂,不會再有接觸,重犯機會低。辯方續指,萬幸事主無非常嚴重的後遺症和不可逆轉的傷害,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被告是因感情糾紛而犯案。辯方又指,被告曾在錄音中哭泣,而當時事主及羅父一定程度上原諒了被告,加上被告一直還柙至今望法庭考慮。

29歲被告叶文飛,報稱無業,否認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26日,在旺角欽洲街西87號食物環境衛生署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導致向羅曉諭施用1至1.5克的亞硝酸鈉,意圖使該羅曉諭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錄音顯示被告曾在教會撒水銀及於事主飯盒落毒

控方於審訊時,曾播放去年12月1日,事主任職教會牧師的父親與被告的對質錄音,談及被告在教會撒水銀、及在事主飯盒落毒的事宜。被告哭稱事主「呃我感情」,故在飯盒落毒,「我嬲,想俾嗰教訓佢」。被告另承認曾在事主的飯盒落1至1.5克亞硝酸鈉,表示曾搜集資料該份量不會致命,不知道落藥會令事主暈倒,僅「想俾嗰教訓佢」。

辯方反對上述錄音呈堂,質疑錄音內容的自願性,指被告不知對話會被錄音,亦不知已報案,故有機會侵犯被告的權利。辯方又指,羅父曾高聲呼喝被告,並想誘導被告承認所犯之事。裁判官聽畢陳詞後,終決定將錄音呈堂。

案件編號:WKCC5537/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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