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足前助教再涉非禮獲裁兩罪脫 官指事主錄取口供與庭上證供存關鍵分歧 可信性存疑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涉嫌兩度非禮女下屬,包括在車內觸摸她大腿,及於辦公室內觸碰她的胸部。他早前否認兩項非禮罪受審,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余俊翔裁決時指,未能穩妥接納事主證供,法庭未能肯定案發時的情況。

庭上證供與錄取口供出現分歧

余官表示,對事主Y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有疑慮,指她就觸碰胸部的控罪,庭上作供與之前的口供有明顯不同。余官簡述Y之前的口供,Y稱被告的右手手掌放在她的右胸位置,她隔著衣服感覺到遭被告觸摸,過程約6至7秒。惟Y於庭上供稱,當時被告雙手搭肩10至15秒後,被告右手伸前,而右手指尖觸碰到Y的上胸約1至2秒。余官指出,以上供詞的分歧不可謂不關鍵,會直接影響所涉控罪情節,如被告究竟觸碰何處,和歷時多久等。

Y早前曾作口供,並於之後澄清,余官指,不見有任何理由須在兩年後澄清如此重要的細節。Y另曾表示,若被告在早前牽涉的非禮案中被裁定罪成,她不會指證被告。

事主可信性與可靠性存疑

就被告在Y下車時觸摸其大腿的控罪,余官指須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在法律上構成猥褻侵犯,考慮本案整體證據後,余官傾向認為被告的行為非必然屬猥䙝,但可以是猥褻。余官續指,被告和Y是球員與教練的關係,又屬同一公司,可預期日常社交接觸。

最終,余官考慮Y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後,認為未能穩妥接納其證供,裁定被告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控辯雙方互申訟費

辯方大律師黃志偉申請訟費,遭控方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而控方則指辯方於審訊期間作無理據且不必要的申請,故申請訟費,余官表示將以書面方式處理。

42歲被告黃子偉,報稱足球教練,被控於2021年1月7日在香港於某車內猥褻侵犯一名女子Y;另被控於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6月18日之間,但確實日期不詳,在香港九龍長沙灣道香港紗廠工業大廈5期某室猥褻侵犯一名女子Y。

案件編號:WKCC2388/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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