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醫院運送員與智障女網友性交被控 官指女方表現正常普通人未必起疑 裁定3罪罪脫

34歲已婚醫院運送員與37歲智障女網友前年年初相約交歡後被控,早前否認2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及1項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罪受審。暫委法官鄧少雄今午於屯門法院裁決指被告對女網友背景一無所知,對方表現正常,也沒有主動揭露自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普通人在有限的接觸下,未必有理由懷疑X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加上有短訊記錄為證,鄧官遂裁定被告全部罪脫。

專家認為X表現與常人無異

鄧官裁決指案發過程幾乎不受爭議,本案唯一爭議在於辯方能否顯示被告「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X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鄧官續指X雖然在法例上屬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惟即使受過訓練的專業臨床心理學家,也認為X表現可以說與常人無異,因此鄧官認為不知道X背景的普通人,在有限的接觸下,未必會知道或有理由懷疑X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鄧官提到被告與X非親非故,萍水相逢,透過交友軟件相識;被告沒有詢問而X也沒有主動揭露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鄧官縱觀2人由相識到封鎖通話的3日內所有短訊記錄,指X的回應都是即時及合理,當中並不反映X有任何異常或不合理之處。鄧官引述X案發前後都有提及希望與被告有穩定關係,例如同居,或者要求被告支付家用或部分租金,案發前被告數衍回應,鄧官理解當時被告色迷心竅,只是希望盡快和X發生性行為;案發後被告則斷然拒絕。

初見面飯後上賓館交歡完事即封鎖

鄧官又指2人相識2日後,前年1月30日案發當日才初次見面,2人共晉晚餐約45分鐘,之後就到賓館性交,即是被告只有約45分鐘去實際觀察X行為表現。鄧官引述被告被捕後警誡下回答「(X)表面上睇落去冇乜嘢,但係智商上好似爭咁啲」,作供時又同意2人性交後就封鎖了X,因為被告覺得X煩厭,結交X純粹為了解決性需要。

鄧官終認為在被告「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X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一事上,構成合理疑點,其說法有短訊記錄等為證,並非無憑無據憑空捏造,故裁定被告全部罪脫。

案發時34歲醫院運送員方金明被控於2023年1月30日,在新蒲崗衍慶街衍慶大廈高雅賓館某室,兩度跟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子X非法性交,以及企圖跟X肛交。

案件編號:DCCC1296/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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