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43天審訊。首被告何卓為一方續結案陳詞,指沒有證供指證何對將軍澳爆炸案知情及參與了爆炸案串謀,雖然何被捕前曾上嘉頓山,但其目的並非為與其他人開會商討爆炸案計劃,「出現唔等如佢參加(爆炸案)」;何租住的涉案單位案發時疑因測試爆炸品而冒煙,但何當時並不在場,他對單位內發生的事並不知情。
何卓為一方指何對503室測試爆炸品並不知情
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今陳詞指,何卓為自2020年2月3日起,沒有再上過涉案宏創方1008室、即控方指稱儲藏涉案爆炸品原料的單位,而當次被告李嘉濱在3月3日晚上進入宏創方503室時,何卓為去了酒吧飲酒,雖然李當時疑似503室內測試爆炸品,但何卓為並不在場,李在警署錄影會面中亦稱自己單獨測試爆炸品。
姚續指,何卓為在3月6日曾帶團出海釣魚,及在女示威者「Rachel」要求下購買硫磺,而他返回岸上後,當晚雖曾前往嘉頓山,但他的目的並非與其他人開會商討將軍澳爆炸案,而是因為當時中學師弟「阿蛋」正在涉案Telegram群組中假扮何卓為,故他倆商量後、決定讓何卓為到嘉頓山上露面,「佢出現唔等如佢參加(爆炸案)」,而當時何卓為更遲到及喝了酒。


何卓為自辯時提到,自己因為想淡出社運圈,故吩咐「阿蛋」在涉案Telegram群組假扮自己,並借出涉案手機給「阿蛋」使用,直到3月6日才取回涉案電話。姚今陳詞亦指,何卓為當時想離開涉案Telegram群組,但不敢貿然退群,「驚俾人話係鬼」,故找「阿蛋」假扮自己。
姚續指,及至3月7日,何卓為日間外出後,直到傍晚6時前仍未返回503室;閉路電視拍攝503室當日下午曾飄出煙霧,當時只有李、同案被告吳子樂及「Rachel」在場。姚指出何卓為當時知道單位冒煙及驚動保安,曾在群組發訊息「你哋搞咩」、「我今晚係咪要出去租房」,他根本不知道當時3人在幹甚麼,「如果佢知道佢哋試爆,佢無理由講呢樣嘢」,證明何卓為不知情及沒有參與將軍澳爆炸案。
容許他人使用503室不等於有份參與爆炸案
姚又指,何卓為並沒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他在錄影會面中稱得悉他人疑牽涉爆炸案後,曾勸喻「誤傷無辜,咁都唔好啦」;而吳子樂在錄影會面曾稱明愛醫院的「煙霧彈」威力「唔會傷到任何人」、「最多只會發熱或者發煙」,而羅湖爆炸案的炸彈則「相信係會炸爛啲櫈」,目標只是炸爛死物;李嘉濱在會面中亦稱「並唔會對任何人有任何傷亡」。
姚重申,何卓為租住503室及容許他人在503室內放置物品,不等於何卓為有參與爆炸案,雖然容許他人在自己住所作出案中行為並不尋常,但陪審團應考慮當時社會環境及何卓為受到「起底」事件的影響,而何卓為證供中的Rachel更是關鍵人物,在案中積極參與,如果陪審團接納何卓為的說法有可能是真,「咁好多嘢都可能未必關第一被告(何卓為)事」,何卓為認識本案相關人士及容許他們使用503室,但陪審團不應採用「guilt by association(罪惡關聯)」,何卓為認識很多人、但他沒有參與案中串謀。
李嘉濱律師結案陳詞:監視警員證供並不可信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結案陳詞時,指李在警員威逼利誘下才作出招認,故陪審團不應採納相關證供,即使陪審團不接納李曾遭威逼利誘,仍須就李的招認內容真實性作出裁斷。
朱引述,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供稱在3月7日晚上跟蹤李及在旺角道制服李。朱批評監視警員的證供奇怪,當中關於表露身份的議題上,監視警員稱沒有先行表露身份有安全優勢,但當時李只是在街上行走,身上只有腰包和手持電話,理應沒有任何危險因素促使監視警員要先使用武力、從後控制李的雙方後才表露身份,其後更把李制服地上,監視警員對李的處理手法並不公平。
朱又指監視警員的證供並不可信,監視警員稱從後捉住李的雙手,但李的雙手卻能前後擺動、及向後揮手掙扎,這些動作描述並不合理,而且監視警員的庭上口供亦與其書面供詞有出入,監視警員庭上供稱上手銬後,他把李帶入後巷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安全,但書面記錄卻指帶入後巷是為了保障李的私隱。
朱提出,其實當時監視警員帶李入後巷,是為了避免公眾看到接手的警員對李作出逼供等不當行為;法官陳仲衡則提醒陪審團,監視警員不同意辯方盤問時提出的案情,辯方這些說法並非案中證供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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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