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岑律師事務所獨營執業者岑奕俊及另外4名職員,13年前涉未經授權或以誤導性手段誘導梁國堅律師行的客戶轉投岑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被判罰款及停牌等。5人提上訴質疑律師會律師紀律審裁組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作供,所接納21名客戶的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但沒有以宣誓書形式提交,剝奪5人盤問客戶的權利,違反公平程序。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指審裁組未有妥善處理傳聞證據,確保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推翻原審裁決,案件發還予審裁組重新審理,並下令律師會支付5人上訴訟費。
被指過檔後以誤導性手段撬走前僱主客戶
已結業的岑律師事務所在2013年開業,3名文員謝俊偉、周焯熙、古司度及法律顧問陳錦德加入岑律師事務所前,則曾為梁國堅律師行(Joseph Leung & Associates)的3名法律文員及事務律師。岑奕俊影響及允許謝俊偉、周焯熙、古司度及陳錦德四人,在短時間內發信件予梁國堅律師行的客戶,聲稱梁國堅律師行已委託岑律師事務所,招攬至少93名梁國堅律師行的客戶,轉投岑律師事務所。
他們涉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與客戶會面時採用誤導性手段,如誘導客戶相信岑律師事務所是梁國堅律師行的分支或新辦公室、要求部分客戶簽署空白文件、未經通知或取得客戶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把客戶終止與對梁國堅律師行的委託關係並轉投岑律師事務所。陳錦德更被揭在離職梁國堅律師行時,擅自帶走客戶名單,其後用於聯繫客戶並誘導他們轉投岑律師事務所。
審裁組裁定投訴成立分別判各被告罰款、停牌及除牌等
律師紀律審裁組2023年3月13日裁定對岑律師事務所(已結業;Sham & Co, Solicitors)獨營執業者岑奕俊(Gary)、3名文員謝俊偉、周焯熙、古司度及顧問陳錦德的投訴成立,涉不當誘導客戶、違反專業操守及律師保密義務,違反《法律執業者條例》。律師紀律審裁組2023年6月2日判岑奕俊罰款15萬元及停牌84個月,判陳錦德罰款110萬元及除牌60個月,禁止3名文員謝俊偉、周焯熙、古司度被任何律師聘用60個月,下令五人需支付逾37.33萬元的調查費及訟費等。
5人上訴時質疑審裁組接納21名客戶的書面陳述作為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但沒有正式按程序申請納入傳聞證據,又未提供21名不在港的客戶無法親自在聆訊上作供的充分理由或證明,違反《律師紀律審裁組法律程序規則》 第14條,剝奪5人盤問的權利,影響公平審訊。
上訴庭認為審裁組未妥善處理傳聞證據構成程序不當
上訴庭認為審裁組未有充分說明為何接納21名客戶的書面陳述作為傳聞證據,也未有記錄是否考慮了客戶無法親自作證的理由,剝奪5人對21名客戶進行盤問的權利,但律師會及5人在原審時均沒有申請納入或剔除該些傳聞證據,構成程序不當,未能滿足公平審訊的要求,判5人上訴得直,推翻原審裁決,下令由其他成員組成的審裁組重新審理,另下令律師會支付5人的上訴訟費。
案件編號:CACV189/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