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人2020年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47人翌年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45人罪成,去年11月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13名罪成被告分別申請上訴定罪及刑期,劉偉聰罪脫另遭律政司上訴。大律師盧敏儀今早於西九龍法院代表彭卓棋放棄申請上訴獲准,上訴庭正式駁回其上訴。律政司質疑原審法官裁斷劉偉聰時犯錯,上訴庭押後裁決。
控方上訴指劉偉聰無聯署也不能否定參與串謀有意顛覆
早上9時有近百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脫罪被告李予信、刑滿被告王百羽亦到場旁聽,現場有至少20輛警車、過百名警員及警犬在場戒備。案件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等代表;上訴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潘熙、大律師沈士文及關文渭等。何桂藍余慧明均蓄了一頭短髮,梁國雄顯得衰老,惟狀甚精神。
上訴庭先行審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劉偉聰罪脫。周天行引述原審法官判詞指,劉偉聰在九龍西選舉論壇中沒有跟從論壇筆記內容發言,雖然其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上,惟無法肯定由其自行聯署還是授權他人聯署,劉偉聰亦無法解釋,有鑑於其沒有在Facebook上發佈聲明,或將之用於選舉工程,加上其競選時沒有提倡否決財案或五大訴求,故認為到底劉偉聰是否支持聲明中指無差別否決財案一事存在合理疑點,無法得出結論指劉偉聰同意加入案中串謀或有意顛覆國家政權,故裁定劉偉聰罪脫。





周天行陳詞指質疑原審法官分析證據及裁斷時犯錯,指劉偉聰有參與案中串謀,有意顛覆。周天行指出證據顯示劉偉聰曾出席首次九龍西協調會議,傳閱文件時得悉「35+」計劃目標在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知悉《墨落無悔》聲明和應目標,其後仍報名參加初選、選舉論壇,敗選後依計劃不參選立法會選舉,2日後在facebook發文表示願意跟從協調會議安排。周天行認為由此可見證據確鑿,劉偉聰有參與案中串謀,原審法官裁斷劉偉聰時,卻不一致不當地強調劉偉聰不支持無差別否決財案。
法官彭偉昌反駁案中被告僅劉偉聰1人聲稱聯署聲明事前不知情,為免「政治自殺」故未澄清。周天行解釋有否聯署聲明僅屬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案中針對劉偉聰的證據確鑿,未有聯署聲明也不會否定其參與串謀,聲明不過是額外機制加強串謀,實非必要。周天行再引述原審裁決理由指,原審法官認為毫無疑問,任何人從事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必有意顛覆,故劉偉聰亦有意顛覆,要求上訴庭推翻裁決,發還原審。
劉偉聰採納書面陳詞,重申證供中指自己案發時從未主張「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逼使特首辭職或無差別否決財案,原審法官有權就此給予恰當比重,上訴庭不應隨意干預裁決。上訴庭押後裁決,期間劉偉聰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方指無意顛覆亦不涉非法手段
上訴方代表林卓廷和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說明上訴方4項聯合法律理據:案中沒有任何非法行為;被告亦無意顛覆;如何應用同類原則;以及不涉非法手段。沈士文重構控方案情:指立法會議員沒有按財案內容利弊審核,反而考慮財案以外其他政治訴求,即使議員當時正履行其職責,也屬濫權非法,違反《基本法》第73條。沈士文指若控方案情成立,則可應用到個別每一位議員身上,若有議員考慮財案以外事項來投票表決,亦屬濫權,其他一切議案亦如是。沈士文進一步指說法亦能套用至特首身上,一旦特首因為任何財案議案以外事項,包括與立法會談判等事而撤回財案議案,同屬濫權。
沈士文拆解控方案情成5步:第一步指議員基於財案以外事項否決財案,便違反職責,此事單純涉及《基本法》詮釋,無關《國安法》;第二步指上述事宜是否濫用《基本法》,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宣誓效忠條文,此亦只涉及《基本法》詮釋,無關《國安法》;第三步指此事變成顛覆國家政權的非法手段;第四步指造成《基本法》中訂定後果,自動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後果;最後一步指各被告有犯罪意圖,構成額外的心理元素。
沈士文指造成《基本法》中訂定後果,不會自動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後果,認為《基本法》草擬時已經構想了完善機制,應對行政立法重大分歧,在兩者之間帶來制衡,解決困局。沈士文引用《基本法》第50至53條指,《基本法》本已制訂各種情況,當立法會否決財案或議案時如何處理,當立法會否決財案時,特首有2條合法路徑,可選擇順應民意更改財案,或堅持己見,直到財案遭再度否決。不過,選民要再度選出同一班議員否決同一份財案,情況不易發生。因此立法會基於政治訴求等非財案內容而否決財案,不可能造成顛覆國家政權後果,此說直接與本案控罪相違背。






指政治事務應留在政治場域中處理 不應帶上法庭
沈士文詮釋《基本法》中有多項基本理念,包括《基本法》中不設架構,沒有條文優先於其他條文,全部條文應該等量齊觀,《基本法》中已預視本港落實普選,此正是「五大訴求」之一,故審核表決財案時可考慮財案以外事項。其次,《基本法》設計令權力互相制衡,賦予立法會權力制衡行政權力,相反亦然。沈士文解釋立法會可謂掌管錢包,可以用束緊錢包作為最終手段,來制衡行政,逼使政府履行承諾。沈士文再以《基本法》第43、64、48條等,說明當中權力制衡的理念。
沈續指出《基本法》中三權分立理念,法庭原則上不應干預政治。法庭可審視覆核行政立法各有何等權力,權界為何,但不可審視覆核行政立法如何行使權力,以及如何否決。沈士文根據法庭不干預政治原則,直言由一開始控方就不應將本案帶上法庭,政治事務應留在政治場域中處理,最終由人民作主,而非法庭。
沈士文認為「五大訴求」全屬政治訴求,假如香港有600萬市民要求特首下台,然後特首因應兩度否決財案而辭職,反問此事難道不合理?沈士文又指議員應有絕對特權在議會內暢所欲言,因此議員論及議案以外事項不會因此被控,相比議員考慮到議案以外事項來表決,兩者又有何分別?沈士文再反問要是議員私下秘密地基於議案以外事項來表決,執法機構又如何能揭發執法?沈士文指若先例一開,指控議員基於議案以外事項表決之事將無日無之。
沈士文最後指從事顛覆者必須有特定意圖,需要額外證明其心理狀態,不能單以被告造成上述《基本法》訂定後果便自動假定各人有意顛覆,要證明被告有戴耀廷撰寫「攬炒十步」之類破壞政府的顛覆意念。
指投票表決並非濫用權力 應嚴格詮釋顛覆罪條文
大律師關文渭代表吳政亨及鄒家成引述,原審法官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522説明」和「528決定」,認為「任何」活動不單指使用武力的活動,故反駁辯方不應應用同類原則,把「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及其他非法手段」當中的「其他非法手段」限制於武力行為。
關文渭反駁「522説明」和「528決定」僅為《國安法》立法背景框架,論及《國安法》範圍疆界,故不應用以詮釋條文,反而應該端詳條文行文用字來詮釋。原審法官詮釋錯誤,領土完整不可退讓,因此分裂國家罪中所謂手段是否武力並不重要,然而按照脈絡詮釋的話,顛覆罪中「其他非法手段」必然限制於武力行為,否則若「其他非法手段」包羅萬有的話,又何需「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可是控方及原審法官從未回應到此處,詮釋條文針對的是流血革命。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余慧明陳詞指,由於後果嚴重,法庭應該嚴格詮釋顛覆罪條文,比較其他法例,但凡使用「非法」之時,定必談及刑事行為,例如「非法性交」、「非法管有」等,即使性交或管有本不違法。再者,彭耀鴻指對一般市民而言,「非法」亦必解作刑事行為。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志全及何啟明指,如今上訴不再以「不知者不罪」作為辯護理由,惟認為被告真誠地不知道無差別否決屬非法,可用以否定被告帶有顛覆意圖。馬維騉續指就算被告基於財案以外事項否決財案,也不代表其無差別否決,控方缺乏足夠證據指證陳志全及何啟明不會審視財案內容。
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何桂藍指,《基本法》第73條沒有訂明議員有責任基於利弊而審核財案,此屬議員權力可以運用,而非責任需要履行,原審法官事實裁斷不當。Trevor Beel續指事件最終要訴諸選民,議員由人民授權去行使權力,人民亦可收回授權,議員憑民意授權與政府談判,談判失敗才投票表決,因此不是濫用權力,而是行使權力。Trevor Beel最後指案中控方沒有傳召專家作證,也沒有援引案例,無法說明立法會議員按照法律理應如何表決,加上也從沒有被告使用「無差別」字眼,僅控方之言,最終在缺乏證據基礎情況下,在裁決中用上違反《基本法》第73條來做方便藉口,將被告定罪。







上訴的13名被告中,有12人受審後定罪,《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鄒家成判監7年9個月;「三投三不投」發起人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何桂藍不求情判囚7年;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則判監6年9個月;何啟明判囚6年7個月;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均判監6年半。黃子悅和譚得志則認罪判監4年5個月,2人申請上訴刑期,其後譚得志撤回申請。另外,劉偉聰原審後罪脫,遭律政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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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