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周四(3日)宣判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台盟中央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受賄一案。李鉞鋒受賄罪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個人權利,並收受其財產的終身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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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指,2011年至2024年,李鉞鋒利用擔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重慶市政協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務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監察長和司法委員會副主協副主席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司法案件處理、工程款催收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透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342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鉞鋒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李鉞鋒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於李鉞鋒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24日審理該案。在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相關證據,李鉞鋒進行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