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女子洗黑錢罪成判囚26個月 警籲勿租借銀行戶口

一名案發時38歲的本地女子今日(1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名成立,判囚26個月。

警方就判刑會見傳媒 。楊偉亨攝
警方就判刑會見傳媒 。楊偉亨攝

 

警方於2020年10月接獲一名當時32歲的本地女子報案,指自己在網上認識一名男子並發展成網上情侶關係。其後,該名男子聲稱自己為一名投資專家,並游說報案人於不知名網站投資。受害人遂在2020年10月把合共79.5萬元存入對方指定的兩個銀行戶口。惟受害人其後未能提取相關款項,懷疑受騙。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分別於2020年12月21日和2021年1月3日在屯門及油尖區拘捕該兩名當時32歲及43歲的本地男女。調查相信,該兩名被捕人以兩個銀行戶口於2020年8至9月期間共清洗約1300萬元犯罪得益。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2024年4月28日落案起訴他們各一項「洗黑錢」罪。

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該名女子被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早前經審訊後,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約百分之三十三的刑罰,經考慮其他因素後,被告最後被判囚26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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