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疑遭母親兩男友多次性侵 母縱容要求老師及幼女隱瞞事件 3人13罪成還押7.2判刑

16歲少女前年向補習老師提及她年幼時遭母親男友性侵,母親卻要求老師隱瞞事件,警方調查後發現少女在8至10歲期間,遭母親兩任男朋友分別非禮8次及非法性交4次。包括少女母親在內的3名男女否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非禮及妨礙司法公正共13罪,案件經審訊後,陪審團今日退庭商議約6小時後,裁定3人全部罪名成立,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先索閱事主的創傷報告及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各被告還押至7月2日,屆時將連同他們早前承認的非禮、虐兒等罪一併判刑。

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13罪罪成

現年53歲首被告全志明被控4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71歲次被告李錦輝被控8項非禮罪;女事主X的49歲母親N.D.則被控1項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控罪指,全志明於2019年9至12月在大埔某單位,4度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李錦輝於2017年間在香港新界大埔某單位8度非禮X;N.D則約於2023年4月1日作出要求蔡姓老師隱瞞性侵事件及不要報警等妨礙司法公正行為。7男陪審團一致裁定其中12罪罪成,另以5比2裁定次被告李錦輝1項非禮罪成,即3名被告的13罪全部罪成。

控方代表大律師張錦榮開案陳詞指,李錦輝在2017年常到女童家過夜,李8度伸手摸X下體1至5分鐘不等,在最後一次非禮事件發生時,曾向年僅8歲的X說:「我都摸咗你啦,你可唔可以摸返我」。控方稱,全志明於2019年曾4度與年僅10歲的X,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進行非法性行為,並在X肚上射精,其中兩次曾叫X說「我愛你」,X服從。

X母要求補習老師及女兒隱瞞性侵事件

控方稱,X補習時向蔡姓老師提及性侵事件,蔡問X母N.D.其男友全志明是否曾性侵X及妹妹Y,N.D.沒有盡母親保護女兒的責任,反而要求老師隱瞞性侵事件,另要求小女兒Y不要告知任何人全志明曾性侵X及Y、要求Y接受警方詢問性侵事件時指沒有事情發生、吩咐全志明告知警方沒有事情發生。陪審團接納控方已證明上述指控,但不接納N.D.曾吩咐全志明刪除敏感訊息。

本案開審前,全志明已承認6項非禮罪,包括5度非禮X,及1次非禮Y。N.D.亦已承認7項虐兒罪,即4度故意襲擊和虐待X,以及3度故意襲擊和虐待Y。

全志明認多次向X摸胸揉私處甚或以陽具擦私處

相關案情指,全志明在2019年暑假期間曾親吻當時年僅10歲的女童X,隔衣摸X胸部,他聲稱自己做夢,夢見自己擁抱和親吻X的母親N.D.,X不知道那是不對,故沒有說話。全志明兩日後再在被底下摸X胸部及親吻X,當X張開雙眼時,全志明要求X閉上雙眼並繼續摸X胸部近10分鐘。

全志明數天後變本加厲,脫下X的內褲並搓揉X私處,拿X手伸入他的褲內左右搖動其陽具,以陽具隔衣磨擦X私處約10下;2至3日後再把X抱在身上,以陽具隔衣磨擦X私處數下,掏出陽具並磨擦X私處約10下;2019年9月則趁X在家小睡時抱起X,親吻X嘴唇及舔X乳頭近30秒,以陽具磨擦X私處1至2分鐘,他當時問X想不想他插入,X沒有回答後他自言自語說他不能這樣做。

全志明另在2019年7月趁與當時年僅8歲的女童Y獨留家中時,摸Y大腿、脫下Y褲子、以陽具磨擦Y私處約8下。

X母連番打罵兩女包括罰跪廁所

2022至2023年,當時13歲的X及11歲的Y,被母親N.D.責罵她們沒有做好家務,N.D.用膠衣架打X手臂及左腿,腳踢Y小腿。X在2022年9月在家用微波爐加熱肥皂並燒焦肥皂,母親大罵X,質問X是否想殺死所有人。X解釋她只是在做實驗時,母親用雙手連番打X的頭部及臉部,同時用粗言穢語罵X,叫X去死,再拳打X胸部兩下,令X呼吸困難並站立不穩。

母親再用右掌打X的背部及後腦兩下,告訴X:「如果你想死就自己去死,不要弄得地方煙霧瀰漫!」X洗碗後又被母親猛打臉打頭,令X跪在地上,更要求X跪在廁所2小時作懲罰。X翌日發燒頭痛頭暈,被送院治理時母親叫X不要再假裝,又指如果X透露前一天被打一事,X便會有麻煩,母親更向醫生表示,X 經常不吃早餐和說謊,回家路上不斷責罵X。

Y被踢小腿打後腦扯頭髮拖行

母親另因X沒有報告與朋友外出及零用錢問題,狂打X頭部及臉部,即使Y打電話予X的朋友核實後,母親仍不相信X,不斷指責X,X卻跪在廁所數小時自責自罰。

母親亦因X及Y沒有拖地掃地、佔用廁所過久、Y遺失成績表的情況下,大力捏Y後頸,用粗言穢語大罵Y,叫Y去死,懲罰Y跪在暗黑廁所數小時,腳踢Y小腿前側,扯Y頭髮並拖行兩米、大力打Y後腦。

案件編號:HCCC297/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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