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要求本港制定強迫勞役罪行 終極上訴遭5官一致駁回 官:除立法外仍有多種補救方案

菲傭指控其男僱主、八旬英籍醫生7年前藉身體檢查及按摩為由對她撫胸揉乳,經刑事及民事訴訟後均罪脫敗訴,她早前質疑警方沒有充分調查她是否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役的受害者,司法覆核勝訴後雖獲發還重新考慮調查決定,但她指本港缺乏強迫勞役罪行,遂上訴至終審法院,表明政府需制定特別針對相關罪行法例,才可改善多年來的法律漏洞及制度問題。終院今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制定專門針對強迫勞役的罪行並非唯一有效的方案,現時仍存在多種可行補救方案,政府也有廣泛的酌情權決定以何種方式彌補不足,故一致駁回上訴。

針對前僱主的非禮指控及民事申索均落敗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共同審理。判案書由張舉能及霍兆剛共同頒布,並獲其他法官贊同。

上訴人CB早前已以刑事及民事渠道控告前男僱主Z非禮,並就以遭Z性侵為由,向Z申索近100萬元損害賠償,但針對Z的非禮罪脫之餘,賠償申索亦失敗。CB欲以目前在港並未立法的強迫勞役罪控告Z。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4(3)條,香港必須為強迫勞役的受害者提供切實及有效的保護。CB要求終院裁定警方調查紕漏與本港缺乏特定法例將強迫勞役刑事化,是否具足夠的因果關係,驅使法庭頒令政府須制定一項特別針對強迫勞役的罪行,以履行上述條例的義務。

有多種可行補救方案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霍兆剛在判詞指,Z經過正審、上訴、重審的程序後已被裁定非禮罪脫,CB向Z申索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亦已告敗訴,而法庭需要處理的議題為「政府是否保障強迫勞役受害者的權利,為強迫勞役受害者提供切實及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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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雖裁定在政府並未履行《香港人權法案》第 4(3)條的義務,但由於除了制定專門針對強迫勞役罪行的方法,當前仍存在多種可行補救方案,政府也有廣泛的酌情權決定以何種方式彌補不足,由此可見制定專門針對強迫勞役的罪行並非唯一有效的方案以解決涉案問題,更何況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警方在調查時的過失對Z的檢控有何影響。

終院一致駁回CB的終極上訴,裁定警方調查中的過失沒有損害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 4(3)條下的權利,而政府亦無須以制定專門針對強迫勞役罪行的方式,去切實而有效地保障CB有關權利。

案件編號:FACV1/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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